咸宁网讯(记者陈志茹 通讯员杨利涛)昨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咸宁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戒严期从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戒严令明确,全市所有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集体林场和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地段,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地及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戒严令规定,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上坟祭祀活动中,提倡文明祭奠,严禁在森林防火戒严区烧纸、点蜡、送灯、燃放鞭炮;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内从事生产活动,严禁吸烟、烧火取暖、烧田埂、烧山等危险行为,违者依法严惩。对进山人员严格检查,严禁携带一切火种上山;检查人员有权制止违规行为,不听劝阻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电话:12119或119。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无条件履行扑救义务;组织群众性队伍扑救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征用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扑救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戒严令强调,凡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发生森林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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