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74岁的老人李某在河南一超市内购物,期间超市员工屈某怀疑李某偷拿货品,遂与其发生争执,后老人李某倒地并被送医,医院诊断其为脑出血等。2025年10月15日,李某去世。老人李某的家人随后将超市店员屈某及超市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597551.5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超市员工赔偿老人李某家属205670.6元,超市经营者赔偿李某家属102835.3元。
超市员工怀疑老人偷东西起争执
老人突发脑出血,10个月后离世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李某在河南某超市购物,因怀疑李某偷拿货品,超市工作人员屈某与之发生争吵。监控视频显示,在此过程中,屈某掐住老人李某脖子将李某推倒至购物台上并持续辱骂李某,李某与屈某对骂,其被推倒至购物台上后滑落躺倒在地下,屈某后退两步又向李某急走两步,右腿抬起但中途收住,并未实际踢踹李某,后屈某站立至李某身边,低头手指李某并辱骂,超市其他人员赶来。
倒地后,老人李某也曾大声辱骂对方,李某的儿子后来赶到超市,发现李某逐渐不说话及异样后将其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老人李某为“1.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2.高血压病3期(急危重组)”。
此后时间内,李某曾多次出院及住院治疗。2025年9月15日,李某再次入院治疗,入院记录现病史显示“入院以来,神志深昏迷,呼吸困难”“患者曾因‘脑出血’在我院治疗,患者持续昏迷”,李某于该医院住院治疗5天,于2025年9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肺部感染;2.深昏迷”。 2025年10月15日,李某已去世。
此外一审判决书显示,2025年2月14日,当地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案涉事故对屈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老人家属起诉超市员工和经营者
索赔近60万元
李某去世后,其家属将超市经营者及超市工作人员屈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597551.5元。
老人李某的家属认为,事发后,超市方面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且一直未将李某送医救治。由于超市方未及时采取必要救助措施,且未及时将李某送医救治,导致李某未获得及时抢救,耽误了李某的最佳抢救时间。李某之子在被同乡告知相关情况后,才立即到某超市将昏迷不醒的李某送往医院就诊,此时,李某已昏迷长达一小时。
超市员工屈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行为,其称自己制止偷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事发当日,李某在我工作的超市内实施偷窃行为,我作为超市员工发现该情况后予以拦停并询问,是维护超市合法财产权益的正当履职行为。”
此外屈某辩称,李某事发时已70多岁高龄,且长期患有严重的高血压、脑梗死及心肌梗死等基础疾病,此类疾病本身就具有极高的猝死风险,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均可成为诱发因素,李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自然转化的结果。其次,事发时间是2024年12月19日,李某去世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中间相隔近10个月,在此期间李某多次住院又出院,说明其身体状况经历了长期的反复和治疗过程,“若我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致命伤害,李某应当在事发当场或短期内死亡,而非拖延至10个月后”。
超市经营者辩称,李某患有高血压病10余年(三期高危)、10年前有脑梗死病史,且于1年前因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接受过手术治疗,上述既往病史充分证明,李某的心血管系统极度脆弱,随时面临猝死风险,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不可逆转的严重疾病,而非外部纠纷。
法院:
超市经营者承担20%的责任
被告员工承担4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屈某作为某超市的员工,因怀疑李某在超市内偷拿东西而与李某发生争吵,后对李某进行推搡、掐住李某脖子将李某推倒至购物台上、多次辱骂李某,导致李某多次住院治疗后死亡,其系直接侵权行为人;无论李某是否存在偷拿超市东西的不当行为,屈某均可通过超市方面的正规调查或者报警处理等方式解决,而非与李某发生冲突进而实施殴打、辱骂行为;被告屈某年富力强,而李某明显年龄较大,双方身体状况悬殊,但屈某安全意识不足,在应当预见其侵权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对李某实施殴打、辱骂行为,屈某存在明显过错。
此外法院认为,李某罔顾自己高危身体状况持续大声辱骂5分钟左右,结合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伤情说明可知,李某与人争吵、大声辱骂造成的情绪剧烈波动和血压升高显然恶化了其本身较差的身体状况,诱发了脑出血,故李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均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与用人单位超市安全经营意识不足、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救助措施缺失,员工屈某安全意识淡薄,违法实施殴打、辱骂行为,李某在与他人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漠视自身安危长时间大声持续叫骂等均具有直接关联,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超市经营者承担20%的责任,由被告超市员工屈某承担40%的责任,由老人李某自担40%的责任。
一审法院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超市员工赔偿老人李某家属205670.6元,超市经营者赔偿李某家属10283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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