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北京一冯姓老人花20万元买翡翠,商家附赠“终身免费旅游”,老人后续想要退款时,却被要求支付4万元解约补偿金。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老消费合同纠纷案,认定相关解约补偿金条款无效,判决商家退还老人1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024年1月,年过六旬的冯某参加某公司举办的旅游讲座。按照公司宣传,购买翡翠饰品即可获赠终身免费的多种旅游权益。冯某当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以30万元购买两件翡翠饰品,并享受终身免费旅游服务。此后,冯某实际支付20万元,多次参加公司组织的近郊游、长线游等活动。
2025年初,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冯某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20万元。诉讼期间,公司向冯某支付3万元补偿,承诺重新签订旅游会员协议,双方达成和解,冯某撤诉。
同年5月,双方签订新的会员合同,将此前支付的20万元购货款全部转为旅游会员费,原购销合同终止,公司向冯某交付一件翡翠饰品。
新合同明确,冯某可以单方提出终止合同,但在违约责任部分又约定,如果公司因冯某违约而解除合同,冯某须支付已履行金额20%的解约补偿金。
此后,冯某继续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因认为公司存在另行收费等不规范情况,再次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冯某第二次将公司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2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公司则认为冯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提出反诉,要求冯某返还翡翠饰品、支付4万元解约补偿金及律师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经终止原购销合同,本案应以重新签订的会员合同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该合同明确约定冯某享有单方解除权,因此,冯某要求退费属于依约行使权利,并不构成违约。
但冯某此前已经享受了部分旅游服务。法院根据消费登记表、旅游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其实际消费的旅游零售总价为4.8万元。扣除已消费费用后,公司应退还剩余会员费15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对于公司提出的解约补偿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金额较大,但冯某购买旅游服务仍属于生活消费,双方签订的会员合同实质是预付费消费合同。有关解约补偿金的约定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助理仝锐琼介绍,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属于生活消费,不能只看合同金额大小,而应看实际消费内容。老年人购买旅游服务,即使涉及较高金额,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的生活消费范畴。
仝锐琼表示,部分经营者通过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为消费者解除合同、申请退款设置障碍。本案中,消费者原本享有单方解除权,合同却又设置解约补偿金,实际上增加了消费者退出交易的成本,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因此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提醒老年消费者谨慎对待“低价团”“免费游”。一些经营者以免费、低价旅游或者“买商品送旅游”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团,可能出现旅游品质下降、强制购物、额外收费等问题。对于预付费消费,消费者应避免大额充值,保留合同及付款凭证。
仝锐琼提醒老年消费者,警惕“免费”“终身”“不限次数”等营销话术。所谓赠送的权益,成本往往已包含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中。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核对服务内容、合同期限、退款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因大额预付、合同条款不清等问题陷入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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