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编辑 周小涵
11月5日,枣庄市场监管公众号发布枣庄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山东百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木石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6月17日,滕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百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木石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保健品货架上发现摆放有待售保健食品“富维尔牌多种B族维生素片”2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3日,保质期至2026年6月2日。案发时,上述待售保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滕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经营者必须对保健食品定期清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现场检查,严查销售过期食品保健食品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临期、过期食品自查清理制度。
枣庄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亿佳万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6年1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枣庄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亿佳万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醇香黑芝麻糊,产品未添加核桃、芝麻原料,且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的健康大礼(无加蔗糖高钙核桃粉),未添加核桃、花生原料。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枣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原料应当与产品标注成分一致。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掺杂掺假行为,督促企业严守原料投料管控,保障食品质量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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