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 云 0181 民初 1032 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部分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一审判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在服务企业处理劳动纠纷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存在一个高频误区:员工入职不久发生工伤,因停工留薪不到单位上班,就认为客观原因无法签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结合我代理用人单位的真实一审案例,和大家拆解这类用工坑点,给昆明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实务参考。
基本案情
劳动者 2016 年 7 月 1 日入职制造企业,入职仅一个多月,在 8 月 18 日工作中受伤,此后一直没有到岗上班,双方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从 2016 年 8 月起长达 11 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72000 元。仲裁裁决支持二倍工资 24200 元。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我方作为用人单位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企业抗辩:员工工伤停工留薪,客观上无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地方座谈会纪要,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同时主张劳动者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且劳动者主张月工资 4000 元并无依据。
代理难点
1、劳动者入职极短时间就发生工伤,没有到公司现场,确实存在当面签约的现实障碍,但司法实践并不直接豁免企业签约义务; 2、工资标准是核心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月薪 4000 元,我方需要依靠工资表证据,争取把工资标准认定到 2200 元,以此降低赔付基数; 3、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规则存在理解分歧,需要从时效角度开展抗辩; 4、工伤案件司法对劳动者有倾向性保护,企业全部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的难度较大。
案件争议焦点
1、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2、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3、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如何认定,直接决定赔付金额。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工伤停工留薪不能免除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仲裁时效未经过;采信我方提交工资表证据,将工资标准认定为 2200 元 / 月,最终判决二倍工资差额 24200 元。
案件说明:劳动者仲裁申请主张 72000 元高额二倍工资,经过我方庭审举证抗辩,法院把赔付金额压缩至 24200 元,为当事人大幅降低赔偿损失。企业 “停工留薪免除二倍工资” 的抗辩未得到法院支持,也帮企业梳理出制度漏洞,为后续完善用工流程提供整改方向。
法律实务建议
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
1、即便发生工伤在家休养,事实劳动关系存续,单位依然要签书面劳动合同,超期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2、主张二倍工资要留意一年仲裁时效,及时提起仲裁; 3、工资发生争议,注意留存工资流水、工资条等证据。
昆明企业用工合规提示
1、员工工伤停工≠不用签劳动合同,入职起 1 个月是法定签约窗口期,员工无法到现场,可以邮寄、电子签,留存送达记录; 2、工资表、薪酬发放记录务必完整保存,发生争议,工资凭证直接决定赔付多少; 3、地方性会议纪要不能直接等同于裁判法律依据,不能拿来直接作为免责理由; 4、新员工入职,无论后续是否发生工伤,务必优先完成劳动合同签署,从源头规避二倍工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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