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平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结合安平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实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安平县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三)各乡镇、高新区、社工部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四)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希望全县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凡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安平县公安局:0318—7520110
安平县应急局:0318—7992855
特此通告。
安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4日
来源:安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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