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由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翔合同诈骗案引人关注。

案例披露:被告人张某翔,男,1989年10月出生,是多家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张某翔在上海市松江区、青浦区、闵行区等地运营多家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过程中,为迅速扩大经营规模,以转让机构股权并承诺30—40%年化收益、保本付息为诱饵,公开非法吸收资金,累计向21名投资人吸收资金2800余万元,后将钱款用于机构运营、归还个人债务等,案发时仍有2100余万元未兑付,上述机构均经营不善倒闭。

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张某翔在明知运营资金及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陆续从部分投资人处接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购物中心的多家少儿培训机构,以为学员“消课”方式变相支付投资人欠款。其间,张某翔以长期课包大额优惠为诱饵,以续课费、考级费名义收取何某萍、胡某晶等74名家长预付学费共计32万余元,后将款项用于归还拖欠的工资、物业费及其他个人债务,未按约定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31万余元。

2024年3月,张某翔又谎称其实控的江苏省宜兴市星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系第三方团队,将代其提供剩余课时服务,试图继续骗取学费,后被家长发现而未得逞。

2024年3月8日,何某萍、胡某晶等40余名家长向某公安局报案,该局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何某萍、胡某晶等人不服、申请复议,该局于同年8月14日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2024年10月,何某萍等20余名家长先后两次以被张某翔诈骗为由,向松江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受理案件后,松江区检察院落实院领导包案制度,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接续发力,围绕争议要点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一是经询问物业人员、教培机构员工,查明张某翔自2023年11月起拖欠物业费、租金及员工工资,2024年1月,物业方已向张某翔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对其进行清退,张某翔明知没有继续经营可能,仍然收取培训费;

二是调取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张某翔系其所称的第三方团队星某公司股东,意图“换马甲”诱骗家长继续缴费,进一步向被害人、教培机构员工核实并调取转账记录,发现张某翔要求员工以个人账户收取培训费,便于脱离监管、将钱款用于归还债务;

三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院调取张某翔在青浦区、闵行区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经营情况及民事诉讼情况,发现自2023年5月起张某翔经营的教培机构已陆续处于或濒临倒闭状态,多起民事案件败诉,债务累计1000余万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翔在背负大量债务情况下,从债权人处接手教培机构以提供培训服务方式替代归还债务,明知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仍以优惠价格诱使大量家长缴纳培训费,甚至在已被清退离场后,谎称第三方团队接手试图继续行骗,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24年12月23日,松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2024年12月27日,某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由于本案涉及被害人众多、资金流转复杂,松江区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一是引导公安机关委托司法审计,全面掌握张某翔经营的30余家教培机构资金流转和消课情况;向多名员工核实经营细节,查明收款账户变化、课包价格异常,区分正常经营与合同诈骗,固定非法占有故意形成时间节点,查明被害人实际损失。二是在审查中发现张某翔经营资金来源于多个个人,且以每月较为固定的时间、数额回流,具有非法集资特征,依法提出立案的监督意见,后查明张某翔以保本高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800余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

2025年9月30日,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移送松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1月10日,松江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翔提起公诉。2026年4月30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张某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据了解,松江区检察院在监督办案的同时,还延伸履职触角,积极追赃挽损。张某翔亲属主动帮助退出部分钱款,并将大部分学员转入其亲属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该院审查发现,张某翔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申得办学许可证,并在较短时间内频繁开张或接手多家机构、经营地点多变,经营中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预警不及时等问题,遂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健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实质监管。

最高检在阐释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预付式消费机构倒闭致当事人损失培训费的案件,往往存在刑民交叉争议,要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甚至精准区分犯意产生具体节点。检察机关应强化实质审查,既要从经营模式、收款方式等客观行为审查是否属于正常经营,也要从有无履约行为、资金流向等方面查明行为人是否具备必要经营能力,敏锐关注异常点,包括高频率更换门店、超低价预售等,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以界分正常的投资经营失败和骗取预付费,精准把握案件性质,做到不枉不纵。

监督立案后,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将证明思路细化为对取证方向、证据标准的意见,引导公安机关高效、完整地收集固定证据,精准有效指控犯罪;发现漏罪的,要监督公安机关对遗漏的关联犯罪立案侦查,确保监督效果。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教培机构违反预付式消费管理规范、经营人员资质不良、频繁更换经营品牌和地点等监管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应向行政主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全域排查整治,严把准入关口,实化日常监管,防范同类问题复现。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客户端

全媒体记者:谷芳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