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伟、刘飞彤

特别提示:本文仅作为参考提示,并非医学专家做出的专业判断,最终应当依据法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一、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是先弄清自己的身体到了什么程度

一、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是先弄清自己的身体到了什么程度

2026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以下简称《鉴别标准》)同步施行。从这一天起,服刑人员因为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要按照新的医学标准和新的程序办理。

笔者曾经在审判阶段协助当事人处理过暂予监外执行事宜,最深的体会是:很多服刑人员和家属放弃申请,不是因为条件不够,而是因为心里没底——不知道自己的病算不算“严重疾病”,不知道生活不能自理要怎么证明,更不知道从哪儿入手,笼统地认定“申请了也批不下来”,索性不行使这项权利。

这种放弃往往没有必要。暂予监外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明确规定的刑罚执行方式,符合条件的罪犯有权依法获得。而申请的前提,是对自身身体状态有一个清晰的、可以对照标准的自知。

二、11月1日之后,管这件事的规则有七部

二、11月1日之后,管这件事的规则有七部

暂予监外执行不是一部文件管到底,而是由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的规则体系。按效力位阶从高到低,现行和即将施行的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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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两部文件随之退出:2014年《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自11月1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的内容已被《鉴别标准》吸收,此后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统一按《鉴别标准》执行。

与过去相比,这次变化有两条主线:

1.标准变化。严重疾病从19类增加到22类,新增了重大脏器移植术后、急性多器官功能损伤、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三类。病不在22类清单里,经两所三级医院评估,属于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其他严重疾病或者罕见病的,同样可以适用。“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观察期从过去的六个月降为一个月;生活不能自理取消了六十五周岁以上罪犯的低门槛通道,并新增“结合监管场所特殊环境综合判定”的要求;高血压、心力衰竭、肝衰竭等疾病的判定基准全部更新到最新版临床指南。

2.启动程序变化。过去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主要靠监狱依职权启动,罪犯和家属的申请权只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有所体现。新《监狱法》第44条第2款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写明: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监狱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实际情况,应当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申请权和诊断义务同时入法,是家属能够主动作为的法律基础。

三、把医学标准翻译成看得见的身体信号

三、把医学标准翻译成看得见的身体信号

《鉴别标准》的专业表述,大多数服刑人员和家属看不懂。下面按身体系统把重点条款转化为可以观察的外在表征。转化的依据是《鉴别标准》注释所引用的临床指南和分级工具——心功能分级参照《中国心力衰竭诊断和治疗指南(2024年)》纽约心脏协会分级,高血压判定参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24年)》,肝衰竭判定参照《肝衰竭诊治指南(2024年)》,急性肺栓塞危险分层参照《中国肺血栓栓塞症诊治、预防和管理指南(2025年)》,慢性肾脏病分期参照《中国慢性肾脏病早期评价与管理指南(2023年)》,肢体瘫痪的肌力分级参照《神经病学(第9版)》[4]——加上通行的症状学描述。

必须再次强调:以下对照仅供判断“要不要提出书面申请”时参考,不能据此得出“已经符合条件”的结论,符合条件的认定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依法作出。

(一)严重疾病:重点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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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不能自理:四项内容逐项对照

《鉴别标准》第23条规定的门槛是: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一项以上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且经过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鉴别时除身体状况外,还要结合监管场所的特殊环境综合判定。第24条对四项内容的分解动作,就是现成的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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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会见或者服刑人员自查时,可以按这张表逐项记录“能独立完成、需要部分帮助、完全依赖他人”三种状态,形成书面记录。《鉴别标准》第25条还列了30项可以直接鉴别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具体情形,其中比较常见的有:智力残疾二级以上;偏瘫或截瘫肌力不超过3级;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大小便失禁;心功能三级以上;肺功能中度损伤;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三)三个容易被忽略的规则细节

第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不是终身治不好才算数。《鉴别标准》注释明确,它是指经常规治疗至少一个月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5]。也就是说,规范治疗满一个月仍然没有起色,就满足了这一时间要件,不必像过去一样等六个月。

第二,同一种病能不能进标准,看的是严重程度而不是病名。比如高血压不是病名符合就行,要达到很高危并伴发临床疾病;糖尿病要合并心、脑、肾、眼的严重并发症。家属最容易犯的错,是拿着“有病”的诊断去申请,而标准要的是“病到了什么程度”的诊断。

第三,不在22类范围里的病并非完全没有出路。《鉴别标准》第22条规定,范围以外经两所三级医院评估、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其他严重疾病、罕见病,也可以适用。罕见病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为准[6]。

四、程序的启动与救济:先走三步,走不动再走三步

四、程序的启动与救济:先走三步,走不动再走三步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狱法》第45条);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监狱法》第44条);人民检察院对全过程实行监督(《监狱法》第46条)。

(一)在监狱服刑的,启动程序走三步

第一步,备齐材料,提出书面申请。由罪犯本人或者亲属、监护人向监狱递交书面申请,写清楚申请人身份和与罪犯的关系、身体状况的具体描述(可以参照本文第三部分的对照表和四项自查表来写)、已有的就诊记录清单,明确请求监狱组织病情诊断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家属递交要注意留痕:现场递交要回执,邮寄保留凭证。保外就医还需要提出保证人,保证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能与罪犯共同居住或住在同一市县[7]。

第二步,配合监狱组织的诊断或者鉴别。监狱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病情诊断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负责;医院一般在收到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三日内出具;诊断书附三个月内的客观诊断依据,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医师之间意见分歧无法形成一致结论的,应当委托其他同等级或者以上的指定医院重新诊断[8]。家属在这个阶段能做的,是及时提供既往病历、检查报告和病危通知书等材料,并注意保留自己在其他医院就诊的全部记录作为线索。

第三步,等待评审、公示和审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同意提请的,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罪犯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公示无异议或者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经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由其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疑难、复杂、重大的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9]。批准后,监狱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罪犯移送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不经过公示先行执行,事后再在监狱内公告——这是紧急情况下的快速通道。

(二)在看守所服刑和交付执行前,路径不同

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一般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申请和诊断的组织参照上述流程进行[10]。

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前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也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11]。笔者此前协助当事人处理的,正是这一阶段的事宜。家属在这个阶段提出申请,对象是审理案件的法院而非监狱,且同样可以在审判阶段就着手准备病历材料。

(三)走不动了,救济也是三步

第一步,在监狱内申诉、控告。监狱对申请不回应、不组织诊断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诉、控告,监狱处理的控告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告知;控告材料需要转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监狱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监狱法》第40条、第41条)。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监察、司法等国家机关的信件,依法不受检查(《监狱法》第68条),这意味着向监狱管理局、检察院反映情况的信件,监狱无权拆开看。

第二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全程法律监督,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调阅复制案卷材料,还可以重新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12]。家属和罪犯可以向驻监检察室或者同级检察院反映,请求检察机关督促监狱履行职责。反过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也有权在一个月内向批准机关递交书面意见,批准机关必须重新核查(《监狱法》第46条)——这个机制是双向的,家属要善用的是监督启动的这一面。

第三步,委托律师介入,或者重新申请。律师可以代为起草申请、梳理病历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监督申请、对诊断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意见。还要知道一点:不予批准不是终局结论。《罪犯病情诊断书》的有效期是三个月,病情发生变化或者恶化后,随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出现病危情形的,凭七日内病危通知书可以走立即保外就医的紧急程序。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行为本身,目前没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通道,务实的救济就是检察监督加再次申请这两条腿。

(四)三个必须提前知道的风险

一是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刑罚的免除,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由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要复查一次病情[13]。二是《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三种应当收监的情形: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病情好转了,就要回去继续服刑。三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自查、申请、救济都要在真实的身体状况和法定的程序内进行,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五、结语

五、结语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让确实病重的罪犯能够得到与病情相称的治疗。11月1日之后,申请权和诊断义务都写进了法律,标准也比过去更细、更透明。对服刑人员和家属来说,最有用的动作其实就两件:平时把身体状态对照标准看清楚、记录好;需要时把书面申请依法递出去。剩下的,交给指定医院的诊断和法定程序去判断。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一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3]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正文及注释、附件。

[4]《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注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5]《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注释第四条。

[6]《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第二十二条、注释第十六条。

[7]《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8]《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六条至第九条。

[9]《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0]《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一十四条。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4〕15号)第十七条。

[12]《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十七条。

[13]《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二十五条。

徐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涵盖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以及传统犯罪与“数字技术”交叉的刑事案件。在综合性刑事辩护的基础上,以“数字刑辩”为鲜明特色,深耕人工智能、虚拟币、区块链等新型犯罪,既关注数字空间犯罪治理,也以数字技术提升辩护能力,深入研究技术事实认定、电子数据审查、数据权益保护、虚拟资产定性、平台规则适用及跨境犯罪治理等问题,著有《网络犯罪案例研究》。

曾获“LegalOne杰出青年律师”“北京律协优秀辩护律师”“北京青年刑辩法庭大赛冠军”等荣誉,现任北京律协智库委员、重大复杂案件研究组成员,最高检刑事申诉律师库律师,法治日报专家库专家,LexisNexis合作专家作者,海口、保定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京都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同时提供刑事风险防范、刑事执行等服务,代理案件曾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写入其官方报告,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

刘飞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京都民商诉讼研究中心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与金融硕士。

专注于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辩护,成功代理过数起大型商事诉讼一审、二审及高院、最高院再审申诉等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擅长二审及再审程序介入案件,如代理香港某知名集团与中国某头部资管公司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纠纷(争议标的近三十亿元、涉案主体众多)北京高院二审全面胜诉。其代理的改判胜诉案件荣获LegalOne Merits (Exemplary/典范)评级,荣登LegalOne2025年度中国区杰出交易案及案例(Deals of the Year–China 2025)榜单,并入选“京都30周年经典案例”。

刘飞彤律师在高净值人群婚姻家事争议方面有突出经验和实务研究,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公司股权分割与大额财产分割的婚姻家事案件,能以公司、金融诉讼与婚姻家事的三重经验,为高净值客户解决横跨商事与家事的复杂财富争议。同时,其为多家央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非诉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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