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浙江宁海,王某在路上被三只没拴绳的狗追着吠叫、扑咬。他第一时间报警,同时在现场用脚踢、持棍击打的方式自卫。
事后狗主张某说狗被打到肺出血,花了5700元治疗费,起诉要求王某全额赔偿。宁海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分不赔。
张某的索赔逻辑很直接:你打了我的狗,狗伤了,治疗费你出。但法院没有停在“狗受伤了”这个结果上。
在案证据显示,案涉犬只的X光片检查未见异常,体表无明显外伤,宠物医院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肺出血原因尚不明确。
也就是说,张某主张的“肺出血”和王某的击打之间,因果关系本身就没有被证据坐实。
更关键的一步,法院把险情的起点定在了张某身上。事发时三只狗没有佩戴牵引绳、无人看管,自行跑出户外,对途经的路人形成了现实且紧迫的危险。
饲养人张某没有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狗为什么会在公共区域追人,是因为绳没牵。这个起点定了,后面的事才有的谈。
狗在法律上是财产,不是人,所以王某面对狗的攻击,适用的不是刑法里的正当防卫,是民法典里的紧急避险。
第182条第一款写得很清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款留了一个口子: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才承担适当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定,王某在狗正在突袭、吠叫、追逐的情境下,作势踢狗、持棍防卫,属于针对即时危险的合理防御性措施,没有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同类的事,法院不是第一次这么判。2023年1月,北京房山区一个小区,王女士用绳索牵引两条狗乘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也没有装入犬袋。
小刘进电梯后被狗咬伤小腿,一脚把狗踢开。王女士事后起诉小刘,要求道歉并赔偿宠物狗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
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女士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小刘踢狗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
从监控看仅是将狗踢开,没有明显击打、重踹,未超过必要限度,判决驳回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9月,浙江杭州萧山一个小区,住户遛狗未牵绳,狗追赶一名在小区玩耍的女童。女童爷爷将狗摔死,狗主人报警。
街道发布情况通报确认了“未牵绳”和“狗追赶女童”的事实,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狗追孩子时家人为保护孩子将狗摔死,属于紧急避险。
法官在判决之后专门把“限度”这件事说清楚了。当无约束的犬只对普通人形成现实、紧迫的人身威胁时,避险人有权采取必要、合理的手段保护自身安全。
不能因为犬只受到损害,就反过来要求避险人赔偿。但反过来,如果危险已经消除,再实施攻击,就不再属于紧急避险,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狗正在追、正在扑的时候,踢和打是合理的。狗已经跑了、不追了,你追上去再打,性质就变了。
宁海当地对养犬有明确的管理依据。宁海县公安局在2025年6月的一份政协提案复函中写明。
当地执行的是2020年出台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公安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条例开展处罚。
未拴绳从来不是“小事”,它本身就是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张某的5700元治疗费,本质上是在为自己没有牵绳这件事承担后果。
法院没有判王某赔一分钱,不是因为同情“打狗的人”,是因为法律把责任的起点放回了引发险情的那一端。
人身安全在法律上的优先级,高于一条没有拴绳的狗的健康。养狗是自由,牵绳是义务。
狗主索赔被驳回,驳回的是一个“狗可以追人,人不能还手,还手就赔钱”的逻辑。评论区说说,你遇到过没拴绳的狗追人吗,当时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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