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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18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窦玉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这名曾经担任国有大型银行省级分行领导的干部,其实早在七年前就受到过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2019年10月,窦玉萍因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一起涉及579亿元的违规同业业务案件,被原吉林银保监局禁止三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如今,窦玉萍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这次是因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窦玉萍曾长期在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任职,先后担任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至少在2015年,她已经担任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跻身这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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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原吉林银保监局公布了一起震动国内银行业的违规经营案件: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及吉林市分行被查出大规模违规融入同业资金,两家机构合计受到5150万元的行政罚款。

其中,吉林省分行被罚款2900万元,吉林市分行被罚款2250万元。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及吉林市分行曾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大规模向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也就是所谓的“同业资金”。

同业资金,通俗点说就是银行向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银行之间正常借钱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守监管规定。

但如果银行违反监管规定,通过复杂的交易方式借钱,就可能让监管部门难以查清这些钱最终流向了哪里、被用来做什么,以及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尤其当业务规模达到数百亿元时,一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出现问题,就可能对银行资产质量和资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2014年5月,国家出台新的金融监管规定,对银行之间相互借钱、投资等业务作出严格限制,要求银行控制借款规模、如实记录资金交易,并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当时被银行业内称为“同业新规”。

但在同业新规实施后至2015年9月末期间,两家分行累计进行了101笔违规交易,涉及金额高达579亿元。

虽然这些资金并不意味着遭受损失,但如此大规模的违规操作,暴露出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存在严重问题。

除违规融入同业资金外,监管部门还发现有关机构存在内部控制失效、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业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当年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还在于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出现惊人漏洞,相关违规业务甚至涉及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数据。

按照监管部门当时公布的调查结果,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存在内部控制失效导致业务档案管理混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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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准确识别、记录和管理资金风险。

而业务档案混乱、监管数据失真,意味着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及时掌握相关业务的真实风险,银行内部监督也可能因此失去应有作用。

因此,监管部门当年对这起案件的处理,相当严厉。

除对两家分行开出5150万元罚单外,多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行政处罚,其中三人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两人被禁止三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窦玉萍便是其中被禁止三年从事银行业工作的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之一。

与她一同受到三年禁业处罚的,还有时任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张平。

其同行员工杨丹,因对违规融入同业资金等负领导责任、对内部控制失效导致业务档案管理混乱、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业务数据等负管理责任,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监管部门当时还披露,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上述机构的33名责任人员进行了处分和处理。

更严重的是,个别员工因在办理同业等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嫌犯罪,还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这表明,当年的579亿元违规同业业务案件,已经超出一般经营管理违规的范围,部分涉案人员的问题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

而据媒体披露,这起案件可能涉及通道业务,银行通过同业业务融资购买理财产品,并存在涉嫌欺诈的问题。

但监管部门公开披露的处罚事实主要集中于违规融入同业资金、内部控制失效和提供虚假数据等方面,未公开刑事部分。

而窦玉萍当年受到的三年禁业处罚,属于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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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处罚针对的是她在有关违规业务中承担的管理责任,也不能据此认定她本人实施了当年案件涉及的所有违规行为。

至于窦玉萍后来是否担任其他职务、具体何时离开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目前尚缺乏完整的公开履历信息。

此次通报使用的是“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的表述,意味着她已经不再担任上述职务。

但有一个令人好奇的问题是:此次窦玉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是否与当年579亿元违规同业业务案件存在关联?

从时间和人员经历来看,外界自然容易将两件事联系起来。

不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此次公布的通报,并未说明窦玉萍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事实,也没有明确指出此次调查与2019年的违规同业业务案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