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经营主体: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要求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具体条件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1月

附件:农药经营许可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条件

一、主体条件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符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二、办证材料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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