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拿着账本来问:一共卖了一百来万,进药材花了七十万,能不能按三十万算。

这个问法把两个数搅到一起了。一百来万是销售金额,那三十万是家属自己减出来的数,它到底算不算违法所得、能不能这么减,正是后面要说的事。

拿违法所得的算法,去套销售金额的量刑档次,怎么算都算不对。

先分清是哪个数

卷宗上通常并排出现三个金额,长得像,用处完全不同。

销售金额,是卖出去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法释〔2001〕10号第二条写得很清楚,"全部违法收入",原材料、人工、运输这些成本一分不扣。刑事量刑的档次、罚金的基数,用的都是它。

货值金额,是数量乘以标价。没有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算。管的是尚未销售出去的那部分,销售金额不满五万但货值十五万以上的,照样入罪。行政处罚的罚款基数也看它。

违法所得,才是扣不扣成本这个话题真正落到的地方。但它只出现在两处:法院判了追缴、没收(刑法第六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管的是"这次赚了多少",销售金额管的是"这次卖了多大"。

所以家属那个问题,正确的问法是两句:量刑的销售金额,能不能把退货、刷单剔出去?追缴的违法所得,能不能把进药材的钱扣掉?

违法所得怎么算,有个现成的判断方法

刑法第六十四条说要追缴违法所得,但刑法自己没定义什么是违法所得,这个空白争了很多年。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批里有一个方法,很值得注意。看司法解释用的是几个词。

同时出现"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个表述的,说明立法者把它们当成两个不同的数,那违法所得就是获利,要扣成本。单独只用"违法所得"一个词的,这个词承担了全部定量功能,一般不扣。

这不是凭感觉,是回到条文用词去判断立法本意。

同一份答问里还举了个例子。花五千块买个人信息,加价两百块卖出,扣不扣这五千块,直接决定够不够罪、要不要升档,"不予扣除似不合常情常理"。

荒唐在哪儿,算一遍就明白。行为人实际只赚两百块,不扣成本算出来是五千二百块,翻了二十六倍。够不够罪、判哪一档,全看这五千块算不算进去。赚两百的和赚五千二的按同一个数处理,判罚轻重跟实际获利完全脱钩。

这一点司法机关自己也承认。

食药环案件里怎么用。食品、药品的司法解释在数额上用的是"销售金额",本来就不是违法所得,定罪量刑这一层不涉及扣成本。能谈扣的,是追缴那一步。

行政端今年变了,这个时间点要认清

行政处罚这一头,规则刚改过。

先看一份旧的处理决定书长什么样。末尾会有一栏"违法所得",多数只填一个数,后面跟着一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个数怎么得出来的,决定书里往往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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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张进货台账,两个地方能算出两个数。一派把进货款扣掉,算出三十万;一派一分不扣,直接写一百零二万。过去两种做法都有依据,谁也不服谁。

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8号,2026年3月20日施行,同时废止了2008年工商总局那部旧办法。

新办法第四条立了原则: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第五条列了可扣项目,包括原材料购进价款、商品购进价款。第十条再加一项,行政处罚作出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也能扣。

市场监管总局在解读里讲的道理是,扣成本一是禁止不法获益,让人回到违法前的状态,二是过罚相当,避免对过错轻、危害小的当事人把相关款项全没收。

食药领域真要从严,靠的是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从业禁止这些处罚种类,不是靠在违法所得里多算钱。

但这个"可以扣"不是一刀切,得先解决适用哪个规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但作出处罚决定时,规定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判断分两步。违法行为发生在2026年3月20日之后的,直接适用新办法,可以扣。

发生在之前的,原则上适用旧规则。但如果处罚决定是在2026年3月20日之后作出的,而新规则比旧规则轻,就该适用新规则。新规则允许扣合法必要支出,旧规则多数是全额认定,哪个轻一目了然。

所以这类案子最该看的是两个日期,违法行为发生日和处罚决定作出日。

行为早、处罚晚的,恰恰最有争头。当事人完全可以主张按新办法扣除,理由就是这条从旧兼从轻。

新办法第六条把举证责任压给当事人:要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逾期不交,或者成本与其他支出混同难以区分,就不予扣除。

这意味着行政阶段就得提。等到刑事阶段再想扣,行政笔录里早写死了。

当事人申请过扣除而没被采纳的,可以追。另一个可以问的是,行政机关有没有书面提示过提交期限。第六条写的是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没有明写告知义务,这一处只能提问,不宜断言违法。

三个能动手的地方

看它写的是哪个数。 拿到起诉书或者处罚决定书,先看用词。写"销售金额"的,不扣成本是既定口径,别在这上面费口舌。写"违法所得"的,才可以问怎么算的、扣没扣合法必要支出。

最常见的错,是把账面流水直接当销售金额。

从销售金额里剔三种。 刷单的订单没有真实交易,等于没卖,查支付宝、微信流水就能核出来。退货退款,商品回到待销售状态,属于尚未销售,不能再算进已销售金额。自用、赠品、内部调拨,同理。

混合销售不能整体推定。 实务上有一个普遍做法,有证据证明有毒有害食品与合格食品是混合生产、销售的,就不能对数额作整体性认定。

控方常拿抽检的几份样品推定全部涉案物品都不合格,数额按全部销售额算。只要能证明存在合格品混在其中,整体推定就塌了。

收尾

这个问题问到最后,其实是分清楚哪个数用在哪个地方。

量刑看销售金额,那是规模,不扣成本,争的是有没有把不该算的算进去。追缴看违法所得,那是获利,能不能扣要看规范怎么说:行政端现在有了明文,刑事端得回到条文用词去判断。

顺序反了,账算得越细,错得越远。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