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什么原因,这几天笔者对轰动一时的北京“鹅腿阿姨”假冒商品案忽然重新关注起来。没想到,上网用关键词一搜,发现竟然有不少人也在这几天前后脚地发文,对这一案件表达出了关注。
11月6日,有媒体联系了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下面原文引用新闻报道:
“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还在调查中,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为什么大家忽然纷纷又开始对“鹅腿阿姨”案来了兴趣?无他,这个案子按照执法程序到了该结案的时候了。
有关“鹅腿阿姨”之事,不用再赘述了。6月上旬案发,事情的来龙去脉已被媒体详细叙述了无数次。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此事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虽然到现在也没有公布案件涉嫌的违法行为类型,但一旦立案,就进入了行政程序,是有着严格的时限的,时限一到,案件最终的结果必须公布。
这时限是多长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包括不予处罚)决定,这90日是自然天,也就是说一旦立案,要在3个月时间里做出决定。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案情复杂,90日不够,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合计120日,也就是说,4个月要结案。
期间,遇到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权利人辨认鉴别等情况,需要一定时间开展的,不计入办案期限。
6月11日,“鹅腿阿姨”翻车第二天,其工商注册地辖区的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在官方公号上发布通报,笔者抄录原文如下:
如果6月11日立案,那么按照上述执法期限的规定,应该在10月11日公布处理结果。加上检验检测、鉴定之类的不计入时限的活动,“鹅腿阿姨”案也应该到了接近结案的时候了。
至于“鹅腿阿姨”用鸭腿冒充鹅腿销售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正如上文,至今办案机关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没有透露任何消息。从行为上看,生产、销售假冒商品是毫无疑问的。
只是,假冒商品通常同时触及多个法律法规,行政机关需择一重罚做出决定。当然,如果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要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不免除行政责任。
因此,“鹅腿阿姨”事件严格地说,应该称为“鹅腿阿姨生产、销售假冒商品案”,只有这样才会有市监、或者法院的处理或刑罚的结果。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鹅腿阿姨”会不会涉嫌犯罪的问题。从目前公开的信息开,“鹅腿阿姨生产、销售假冒商品案”中,核心行为是用鸭肉冒充鹅肉,重点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尽管消费者举报“烤腿发绿”,但目前没有食品安全的事情发生,食品本身应该在无毒无害范围内。
但是,触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门槛是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注意,是销售额超过5万而不是获利过五万。
案发后,鹅腿阿姨陈秀凤公开表态称愿意接受后续处罚,并澄清网传“年入百万”的不实说法,说月营收大约5万元,而改用鸭腿是从2011年前后开始的。
从这个陈述看,鹅腿阿姨用鸭腿冒充鹅腿营利的行为,销售额早已达到了入刑的标准。
媒体报道有案发后法律人士向市监、公安部门提交刑事举报。8月10日,有人在社媒平台发布信息称,收到海淀市监局回复:线索较多,仍在调查;若查实涉嫌刑事犯罪,由市监移送公安。
七、八年前,也是在北京,有过一起与鹅腿阿姨案极为相似的刑事案件。在北京西城区一家超市内港式烧腊档口,潘某某、伍某某夫妇用便宜鸭肉加工,对外直接叫“烧鹅”售卖,销售金额29万余元。2019年案发,最终二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鹅腿阿姨案”是不是会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相关部门的调查。这个过程是有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要求的。
但是,从维护契约精神、维护公平与秩序的角度出发,只有站在纯粹法治的立场,依法对“鹅腿阿姨”做出正确的刑法意义上的处罚,才能维护政府的公信力,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运行,也是还给那些曾经从“鹅腿阿姨”那里获得满满情绪价值的清北学子们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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