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一则金融纠纷判决引发不少人的讨论:一家企业和银行协商好办理 1800 万元提前还贷,企业足额把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坐等扣款结清贷款。可银行以内部层层审批为由迟迟不操作,一拖就是两个多月,直到贷款到期当日才完成划扣。这段等待期间,贷款依旧正常计息,企业平白多承担十万余元利息。协商退费无果后企业起诉,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多收取的利息,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细看这起案子,很多人会疑惑:贷款合同白纸黑字写明,提前还款需要经过银行审批,按道理银行手握审批权限,原本是占理的一方,为何官司打输,从有理变成理亏的一方?
这里要厘清一个边界:依据合同与相关法律,银行确实拥有审批权,并非客户提出提前还贷就必须无条件答应。如果银行评估之后不愿意接受这次提前还款,完全可以光明正大给出答复,直接告知客户审批不予通过,把理由讲清楚,这是制度赋予银行的权利,客户也应当接受这个结果。
但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双方已经沟通达成合意,银行认可了这次提前还款,企业也按要求备好足额资金。既然已经作出承诺,就应当恪守契约精神,在合理期限内走完审批流程。银行没有明确拒绝,却拿 “还在审批” 当作挡箭牌无限拖延,既不扣款,也不出具驳回通知,任由利息一天天持续累积,把内部流程的时间成本转嫁到客户身上,这就越过了合理的边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审批权不是无限拖延的借口。审批,是用来判断是否同意提前还款,而不是同意之后,用来无期限搁置业务、变相赚取更多利息的工具。同意就尽快办结,不同意就爽快告知审批不通过,这才是审批制度该有的打开方式。
按理说,银行从业者深谙信贷合同规则,应当清楚承诺之后无限拖延审批会带来怎样的法律风险与口碑代价。可事实是,出现流程拖沓、权责模糊的情况,最终银行输掉官司,不仅要退回十万余元利息,还消耗自身的信誉,可谓得不偿失。
一纸判决也给金融行业敲了警钟。合同权利不等于任性的权利,手握规则更要守住契约底线。权利要守,承诺更要守。明明占理,却因为执行环节的失当,把有理的局面亲手葬送,这样的教训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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