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原判错了却驳回再审申请:保证与抵押之争的另一种赢法——俞强律师代理(2023)沪民申452号民间借贷再审案

有一类再审裁定,主文是"驳回再审申请",但读到"本院认为"部分,你会发现法院白纸黑字写着"确属错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452号民事裁定书就是这样一份文书:高院明确指出,一、二审法院将当事人认定为连带保证人并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属错误",但最终仍然驳回了再审申请。对不熟悉再审程序的人来说,这似乎是"法院认错了却不改",难以理解。但从代理人的角度看,这份裁定恰恰是一次成功的防守——当事人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彻底解除,且是以最经济的方式解除的。笔者在本案中代理再审申请人一方,完整经历了这场"赢了却不改判"的过程。

一、案件脉络:一笔借款,三方当事人

本案再审申请人是一位1981年出生的女性,户籍在黑龙江;被申请人是一位1952年出生的男性,户籍在江苏南通;另有一名1957年出生、户籍在广东汕头的男性列为一审被告。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1民终8526号民事判决。

一审、二审的核心结论是:再审申请人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个结论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需要说清楚。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也无需先处置抵押物。对一名并非借款使用人的自然人而言,这是一份可能吞噬全部财产的判决。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提出两项主张:

第一,被申请人在两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出借款项,足以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一、二审法院未依其申请调取银行流水,在未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简单认定。

第二,《不动产借款抵押合同》《借条》均明确载明系以系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且其系以抵押人或担保人名义签名;一、二审法院认定其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其援引的再审事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对应现行第二百一十一条同序号各项)。

二、核心争点:保证还是抵押

这个案件的法律争点看似简单,实则是担保法领域最容易出错的地方:一个人在一份担保文件上签名,到底是以"保证人"身份,还是以"抵押人"身份?

两种身份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保证,是人的担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全部财产。

抵押,是物的担保。《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抵押物。

对当事人而言,这个区别是生死攸关的:作为保证人,可能要卖掉房子之外的存款、车辆、股权来还债;作为抵押人,最坏的结果是失去那套已经抵押的房子。

本案的事实基础是清晰的:涉案《不动产借款抵押合同》与《借条》均明确载明以系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当事人也是以抵押人或担保人名义签名。合同文本的表述、当事人签名的身份标注,都指向"抵押"而非"保证"。

上海高院在裁定中对此的表述毫不含糊:一、二审法院认定为连带保证人并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属错误"。

三、职业放贷人:这条主张为什么没有被采纳

再审申请人的另一项主张,是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为职业放贷人,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主张借贷合同无效。该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指引,核心是"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实务中,法院通常结合出借次数、出借对象、资金来源、利率水平、合同格式化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各地法院还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这条路径在理论上很有力——一旦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随之无效,保证人或抵押人的责任范围将大幅缩减(通常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中,法院认为一、二审就"未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已充分阐明了判决理由,且无不当,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这里有一个值得所有当事人记住的教训:"未依申请调取证据"这条再审事由,门槛比想象中高得多。它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要成立这一事由,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属于"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二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三是当事人已经"书面申请"。三个条件缺一,事由即不成立。

本案中,银行流水是否属于"主要证据"、是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的形式与内容是否完备,都可能成为法院不采纳该主张的理由。在再审阶段,程序性瑕疵的论证必须精确到"哪一份申请、什么时候提交、法院如何处理的",泛泛而谈"法院没有调查"很难奏效。

四、一份《承诺书》如何改变了案件走向

本案最富戏剧性的部分,发生在再审审查期间。

202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向上海高院出具《承诺书》,表示自愿放弃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人的法律责任,仅要求其就系争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这份《承诺书》在法律上属于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它的出现,直接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第一,争议标的从"全部债务的连带清偿"缩减为"特定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被限定在那套房子上,个人其他财产得到保全。

第二,再审的必要性消失。既然债权人已经放弃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法院再以再审方式纠正原判,已无实际意义。裁定书的表述是:鉴于被申请人于本案审查中明确承诺放弃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本院不再就此以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

第三,程序终结。法院据此认定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为何愿意出具这份《承诺书》,裁定未予说明。从实务经验看,常见的原因是:债权人评估后认为,即便赢得再审,执行抵押物也比追究保证人更现实;或者双方在审查期间达成了某种和解安排;又或者债权人意识到原判在担保方式认定上确有瑕疵,主动收缩主张以避免败诉风险。

无论原因如何,这份《承诺书》的效果是明确的:当事人从"可能背负全部债务"变成"仅以一套房承担责任"。

五、赢了却不改判:再审程序中的"目的达成"

这份裁定引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当再审申请人的实体目的已经实现,但程序上仍被驳回,这样的结果算赢还是输?

从法律效果看,是赢。理由有三:

第一,债权人的主张已被书面限缩。《承诺书》是对权利义务的处分,具有约束力。此后再向当事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依据。

第二,原判的错误已被上级法院确认。裁定书明确认定一、二审"确属错误"。这份认定虽然未导致改判,但它为当事人后续在其他程序中的主张提供了权威依据——例如执行阶段对执行依据的异议、或者另案中的抗辩。

第三,成本最低。相较于启动再审、经历再审审理、可能发回重审的漫长过程,以一份《承诺书》终结争议,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都大幅降低。

从程序效果看,则需注意一个技术问题:原判并未被撤销,其主文仍然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如果仅凭这份驳回裁定去对抗执行,可能不够。正确的做法是把《承诺书》与裁定书一并提交执行法院,请求执行法院按债权人处分后的范围执行;必要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或另行确认之诉。

这也是再审实务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策略:再审的目标不一定是"改判",也可以是"迫使对方处分权利"。当改判的成本高于谈判的成本时,让债权人在审查阶段主动收缩主张,往往是最优解。

六、抵押与保证:当事人必须分清的三件事

从本案可以提炼出三个对普通当事人最有用的知识点。

第一,签名时的身份标注决定责任性质。 在担保文件上签名,务必看清文件上的身份表述:是"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是"抵押人"。如果文件表述不清,应当在签名处自行注明身份,或者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说明。一字之差,可能是全部财产与一套房之间的差别。

第二,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已经改变。 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彻底改变了这一规则: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一变化对保证人极为有利,但很多当事人和部分从业人员仍在使用旧规则思维。

第三,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则。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就物保受偿"的抗辩利益。

七、结语

(2023)沪民申452号这份裁定,是一份"不完美但有效"的胜利。它没有给当事人一份改判判决,却让当事人摆脱了不该承担的连带责任;它在程序上驳回了再审申请,却在说理中确认了原判的错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办理担保类再审案件时,习惯在启动程序之前先问一个问题:当事人的真实目标是什么——是拿到一份改判判决,还是解除某项具体的责任、保住某一份具体的财产?这两个目标的实现路径往往不同。前者需要硬碰硬地论证原判错误,后者则可能通过谈判、承诺、执行异议等组合手段达成。把目标定义清楚,比把理由写满更有价值。

(本文所涉案号引自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及主体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文中观点系办案经验的类型化总结,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长期专注民事与商事二审、再审、抗诉案件的代理,深耕上海地区诉讼救济业务。办理过民间借贷、担保纠纷、金融借款、公司股权、执行异议等多类型案件的再审申请与再审抗辩。

在担保类再审中,俞强律师习惯先厘清担保方式与责任范围,再确定程序目标:是争取改判、限缩责任,还是通过谈判换取债权人处分权利。目标清晰之后,程序选择才有意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