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登封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违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我想请问,您知道登封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吗?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严重食源性疾患?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登封市看守所地址:登封市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左转1公里路南。
导航:登封市中大国际家居建材城
登封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登封市汽车客运总站乘坐登封9路公交车到中大建材城站下车,向南步行3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登封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严重食源性疾患呢?
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人们因食用了含有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毒素或者有毒动植物的食品而引起暴发性中毒,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人们因食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起的痢疾、肠炎、肝炎等流行性疾病。所谓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虽然还没有实际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但是如果人们食用了该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完全有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等严重后果。
《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解释》第1 ~ 4条分别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解释》。该解释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其中,《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解释》第1条沿用了2013年的规定,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的认定方式,其中,第3项中“防控疾病”是指人类可能患有的疾病,包括人畜共患疾病,但不包括非洲猪瘟等人类不会患有的疾病,因此生产、销售感染非洲猪瘟的生猪及其制品,不能适用《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解释》第1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但根据《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2013年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解释》施行以来,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建议以倍比数的方式明确第1条第1项“严重超出”和第1条第4项“严重不符合”的认定标准,部分地方制定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建议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及铅、汞、镉、铬、砷、铊、锑超过食品安全标准3倍以上的认定为“严重超出”。但是经研究发现,该标准的制定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科学问题。鉴于食品中涉及的物质种类繁多,不同物质标准制定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多样,且超出标准后的危害差异性悬殊,如农药就有高毒、中毒、低毒和微毒之分,故难以在司法解释中“ 一刀切” 地以倍比数的方式加以解决。《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了本罪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登封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登封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登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登封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登封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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