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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新野县看守所地址:新野县汉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向东1.5公里路北。

▼导航:新野县公安消防大队

▼新野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新野县汽车站步行至公交车站乘坐新野105路公交车到消防大队站下车,向东步行1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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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新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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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枪支、弹药的认定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2001年公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枪弹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

(1)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该规定同时明确了制式枪支、弹药和非制式枪支、弹药的含义,其第1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第1条第3款规定;"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对于气枪、仿真枪、气枪铅弹、大口径武器以及彩弹枪、空包弹等是否属于《刑法》中枪支、弹药的认定,也要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凡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应当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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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仿真枪的认定规定有哪些?

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第1条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仿真枪不具备《枪弹鉴定工作规定》中明确的枪支鉴定标准,因而不属于《刑法》中所指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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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仿真枪有的仍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且在外形、颜色、长度等方面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易于被不法动机和目的的人利用,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对仿真枪仍需管制。《枪支管理法》第22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第44条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野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新野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