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受贿罪 战略配售股 预期收益 实际获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吾某某,男,某市某区委原常委、区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区长。
2000年至2023年,吾某某利用担任某市某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收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下同)689万元。
其中,2015年至2020年,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电子公司)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及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某电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为感谢并继续获得吾某某帮助,向吾某某提出待某电力电子公司满足上市条件后,给予其入股机会,吾某某同意。在吾某某的关照下,某电力电子公司在该区快速发展。2021年11月,邵某某告知吾某某,某电力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已经获批,证券、基金公司预估该公司上市后股价至少翻倍,其愿将自己300万元战略配售股份额送给吾某某,同时承诺不会让吾某某亏损,吾某某同意并向邵某某转账300万元购股款。2021年12月,某电力电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邵某某为吾某某购入300万元战略配售股并代为持股。2023年1月,邵某某售出其持有的战略配售股后,将吾某某出资的300万元及对应获利367万元转至吾某某指定账户。
【办理情况】
审查起诉。2024年9月2日,浙江省衢州市监察委员会以吾某某涉嫌受贿罪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围绕案件定性提出补证建议。建议补充完善2016年吾某某同意邵某某入股提议后为某电力电子公司谋取利益的相关书证,进一步查明吾某某利用职权为邵某某谋利与其获得某电力电子公司战略配售股购买资格之间的关联性;补充讯问吾某某,核实其与邵某某商定兑现利益的具体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行受贿双方以战略配售股的高额预期收益为贿赂对象的合意内容和主观意图。二是围绕战略配售股升值可能性、吾某某的行为性质以及犯罪数额等问题,全面审查论证。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某电力电子公司股份属于具有高成长性的优质标的,证券、基金公司预估该公司上市后股价至少翻倍,本案所涉战略配售股具有较高的升值可能性,吾某某对此亦有明确认知。吾某某在没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能够购买战略配售股并在公司上市后获取巨额收益,是因为其对某电力电子公司提供了帮助,获取股份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某电力电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吾某某实际获利367万元,其受贿数额应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4年10月25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吾某某犯受贿罪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2025年1月15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吾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吾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吾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升值可能性较高的战略配售股的预期收益,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对象。虽然战略配售股的定价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相同,但其发行对象特定,目的是为了确保特定对象无需经过申购新股等流程而购得股票,具有提前锁定的性质,如所涉公司发展前景良好,则公司的战略配售股在上市后升值可能性较高,其价值不仅体现在购买时战略配售股的自身价值,还更多体现在战略配售股中包含的公司上市后的预期收益,故此类战略配售股的预期收益具有刑法中的“财物”属性,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对象。
(二)办案中要重点审查购买时战略配售股是否具有高升值可能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认知情况,综合判断行为性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份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则公司上市后股份升值可能性较高,如上市后股份价值确有大幅上涨,一般可以认为涉案战略配售股具有高升值可能性。要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情况、对公司了解情况及其与请托人商议内容等,综合判断其对公司战略配售股升值预期是否具有认知以及双方合意的贿赂标的是否系股份的预期收益。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获取上市后的高额预期收益为目的,购买请托人公司具有高升值可能性的战略配售股的,受贿数额以国家工作人员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转自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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