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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退役军官接收条件和量化赋分截止时间确认政策

据通知,由于此次地方接收的退役军官分为两批次:2021年第一季度退役的和第二季度退役的,所以在确定有关接收条件和量化赋分时,分别以2021年3月31日和6月30日为截止时间(以退出现役的批复命令为准)。

02.军改期间“四个放宽”政策哪个继续适用

据通知,继续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转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规定:

“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其中明确放宽安置地区条件的对象是“撤并降改移”单位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在此列。另外,并不是所有“撤并降改移”部队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都可以放宽安置地区条件。 放宽安置地区条件的“撤并 降改移”部队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况:

一是“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者。 这种情况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 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部队驻地)安置,“撤并降改移”单位者配偶未取得部队驻地常住户口的情况,不属于接收之列。

二是“未婚或者离异”者。这种情况下“未婚或者离异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部队驻地安置,不用比照配偶随军条件。

三是“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者。这种情况可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但并不包括父母、配偶父母和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03.赋分办法

今年全军退役军官移交仍然沿用旧有的职务体系,比如师、正团、副团、营以下及技术干部,部队移交地方的退役军官花名册仍然区分了按行政移交和按技术移交两类,所以地方基本仍沿用旧的安置办法,比如对应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级进行赋分,而不是对应军衔等级来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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