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4月17日消息,针对“极越员工购买小米SU7 5天后被开除”一事,极越汽车法务部今日在官方微博发文回应称,的确开除了一名员工,但原因并不是购买小米汽车。

“公司并非因该员工(姚先生)购买某米汽车而予以开除,而是他身为极越社交媒体岗位的运营人员,却以个人名义在全社交平台开设矩阵账号,长期宣发、且只宣发某米品牌车型相关内容,且多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宣发,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不竞争义务,还多次无故旷工。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制度,公司可依法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极越汽车称。

此前,网友“大姚Tok”姚先生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购买小米汽车5天后,被自己所在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开除,且未给予其赔偿金。4月16日,该网友发布被HR约谈时的部分录音,明确指出公司为极越。

姚先生作为极越的普通运营人员,为何需要签署竞业协议?律师表示,如果签订了竞业协议,一般情况下认定协议有效,双方应当遵守。此外,竞业限制义务并不仅仅是对保密义务的约定,是否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也不以劳动者的主观判断为标准。

极越前员工称因购买小米汽车被开除

极越回应

根据姚先生提供的录音,HR表示,最近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姚先生近期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者身份,从事跟竞品相关的行为,其中包括在任职期间参加小米发布会,以及发布跟竞品相关的运营信息。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竞业相关条款,经和公司法务部门商讨,决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姚先生称,自己和小米没有关联,只是作为小米SU7车主参加了小米举办的车主活动,并在自己的车主账号上分享一些内容,但自己并未说极越不好,也没有提到极越任何一个词,“作为小米车主不能正常分享有关小米的内容吗?”

姚先生表示,约谈完毕后,公司就移除了自己的账号,包括所有的聊天记录和往来邮件。从约谈到被强制离职,只用了一小时。

姚先生是小米SU7的首批车主,4月3日参加了雷军亲自主持的交付仪式。他曾在网络上晒出提车时与雷军的合照,雷军为他开车门的视频,表示“雷总给我开车门!能吹一辈子”。视频的发布时间为4月3日上午10点31分,当时是工作日。

据该网友公开的社交平台内容显示,从3月16日至今,他在微博发布了17条博文;1月21日至今,在抖音发布13条视频,几乎都与小米汽车相关。只有4月16日一条“为什么我不买极越01”是关于极越汽车,且其中也提到小米S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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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Tok”抖音

4月17日,极越汽车法务部在官方微博发文澄清,表示近日网传极越汽车因员工姚某某购买某米汽车而开除一事,与事实相悖。极越汽车从未禁止员工购买其他品牌车型,并非因姚某某购买某米汽车而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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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越汽车法务部微博回应

红星资本局向极越方面求证,是否与姚先生签署了竞业协议,以及不竞争义务的内容,截至发稿,没有回复。

对于极越在声明中提到的多次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宣发竞品内容等问题,4月17日,红星资本局私信姚先生,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普通员工也要签署竞业协议?

律师: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没有统一标准

如果签订应当遵守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姚先生的岗位是用户发展部门负责社交媒体/私域运营,属于普通员工,基本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需要签署竞业协议吗?

对此,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帅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严格上而言,竞业限制限定上述3类人员,但是实践中,对于第3类“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解释没有统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以劳动者与公司有没有签订《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初步判断标准。如果签订协议的,尽管可能劳动者不属于上述3类人员,一般情况下认定协议有效,双方应当遵守。

此外,虽然劳动者不一定能够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竞业限制义务并不仅仅是对保密义务的约定,保密只是义务之一。随着《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的发布,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也比较广泛。是否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也不以劳动者的主观判断为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发钧向红星资本局表示,一般劳动者无故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决定,法律无明确规定。旷工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吴丹若

编辑 邓凌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