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车库被他人占用,过年回家时停车在车库后对方还在车上张贴纸条,声称她在霸占对方车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某天早上,李女士正准备开车出去办事时,却看见车上别着一张纸条,称她的汽车占了对方的车库。

起初李女士还以为是自己停错了车库,可在仔细查看后发现这确实是自家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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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顿时有些疑惑,毕竟该车库是当初购房时一并购买的,自己也没有出租或者出售,到底是谁在使用该车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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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李女士猜测会不会是父母将该车库租给别人使用了,毕竟父母不会开车,车库的长期空置也让父母感到浪费。

可当李女士询问父母后,父母却答道他们并没有将这车库租给任何人。得知后李女士顿时感到愤怒,她也效仿对方写了一张纸条,在上面声称对方是在霸占他人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她才是真正的车库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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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第二天他们家邻居和李女士父母说起车库被人占用时,才真相大白原来李女士的父母确实没有将该车位出租或者出售,但他们却将其答应让邻居无偿使用。

由于邻居家没有停车位,因此他们停车极不方便。此时李女士父母恰好就有一闲置的车库,便想着大家都是邻居,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到时候他们有什么事还可以委托邻居帮忙,索性就让邻居使用。

邻居对此也是极为感激,至此以后邻居便停车在该车库,因此才在李女生将车停在该车库后,以为是有人在霸占李女士父母的车位,才在车上张贴纸条。

同时由于李女士期间一直没有回家,因此对车库被他人使用的事实也一概不知。而此时李女士也是从父母口中得知原来这些日子一直都是邻居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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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李女士将父母接到该房屋居住,那么李女士父母是否有权将该车库送给邻居占有使用呢?

这是一起典型的物权纠纷案件,首先应当明确的便是谁才是该车库的真正物权人。

我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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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房屋和车库都是由李女士出资购买的,并且她也并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等将该房屋即车库的所有权转让给父母,故李女士显然是该车库的真正物权人,仅有李女士才有权处分该车库。

而李女士父母将该车库送给邻居占用的行为在实际上属于处分行为,由于他们并未取得该车库的所有权,也并未取得李女士的同意,因此他们的行为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故李女士父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他们无权将该车库送给邻居占用。

其次,邻居能否以不知情而主张善意取得该车库呢?

在本案中,邻居并不知晓该车库属于李女士所有,并且由于该车库长期无人使用,而李女士父母又宣称该车库属于他家所有,那么在经过李女士父母的承诺后,邻居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呢?

由于李女士在主观上并非是想要转让该车库的所有权,而且邻居也并未支付相关费用,也没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变更登记,那么显然是不构成善意取得的

因此邻居在发现该车库被他人占用后,也是无法基于物权人的身份要求对方挪移车位的。

不过邻居毕竟是经过李女士父母同意后才占用使用该车库的,那么邻居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

我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李女士父母欠缺对该车库的处分权,因此李女士父母和邻居之间达成的借用协议显然也是无效的,因此邻居在此时占用该车库显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由于邻居在主观上仅是使用该车库停车而已,并非有占为己有、取得该车库所有权的意图,故在实际上邻居并未取得不当利益,而李女士也并未丧失该车库的所有权,因此邻居也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后,虽然李女士父母是出于好意才将该车库借给邻居使用,但由于他们并非该车库的所有权人,因此在这种时候理应同女儿进行沟通,这样也不会引起后面的一系列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