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阿峰和同学创业,以月租金8万元的价格租赁了陈大姐的一栋自建房,将房屋改造成160多个单间出租给他人盈利。万万没有想到,租赁房屋一年不到,陈大姐就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陈大姐解释说,她之所以收回房屋,是因为阿峰管理不善,楼道长期不打扰,到处是垃圾和纸片,她担心发生火灾,因此她想收回来,交给自己的孩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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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阿峰则称,他们和陈大姐签订了十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费用花了400多万元,前三年月租金8万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增长。他们经营几栋公寓,管理很好,每天都会安排保洁打扫卫生,现在陈大姐吹毛求疵,就是看到他们经营不错,想收回房屋。之前陈大姐就要涨租金,他们也表示同意,但是没有满足陈大姐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后,陈大姐将阿峰起诉到法院,没想到法院竟然判决双方租赁合同无效。这里很多人好奇,阿峰和陈大姐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怎么会无效呢?请注意,合同生效除了主体合格,没有违反双方当事人意思外,还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具体到本案,陈大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房屋未经住建部门审批,属于自建住房,至今没有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后,阿峰也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要求陈大姐赔偿自己的装修损失和收益损失500万元,但是陈大姐表示自己最多愿意赔偿200万元。

阿峰主张,合同明确约定,如果非因自己原因解除合同的,陈大姐赔偿他400万元;如果因为政府征收的,陈大姐赔偿他210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一方面由于租赁合同本身被确认无效,里面的赔偿条款自然无效;另一方面,如果违约金额约定过高的话,另一方也可以申请法院酌情降低。

由于双方关于赔偿金额分歧比较大,当地司法所调解未果后,建议双方当事人找第三方机构评估装修价值再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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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关于装修赔偿是怎么规定的呢?

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具体到本案,房屋装修是经陈大姐同意的,解除合同也是陈大姐提出的,因此,对于装修物,如果可以单独带走,比如床、桌椅,那么所有权归阿峰所有;如果已经和房屋融合为一体,比如地板、壁纸等,所有权归陈大姐,根据双方过错来分担损失。

最后,本案陈大姐因租金问题主张解除合同有违诚信原则,而阿峰租赁房屋时,没有审核建房手续,双方都存在过错,因此,希望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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