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王女士因为馋榴莲就到小区附近的水果店买了一个,可是店员帮忙剥肉的时候却偷偷藏起来一块,正当王女士要求拿回来的时候,店员却表示那块榴莲脏了,可以退你七块钱。

又是一年榴莲季,除了超市水果店,遍地就是卡车上一车车的榴莲,而且价格还比超市便宜好多,但是懂套路的都懂,东西虽然不错,但是分量差好多,主要问题就出现在剥皮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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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也是一个狂热的榴莲爱好者,每当这个时间也是几天不吃就难受的很,但王女士也是看过不少新闻报道,所以对于卡车上的榴莲是敬而远之。

一般就是选择在超市或者水果店买,知根知底没啥大问题,想找着退货还可以找到地方,不像卡车卖完了就跑了。

这天王女士又来到小区附近一家水果店,精心挑选一番以后确定了一个满意的大榴莲,就让店员过来打包称重。

店员熟练的将榴莲称完并告知了价格,王女士也是将钱给转了过去,中途店员问了一下需不需要给剥皮。

王女士想了一下,这家店平时也来,也从来没有缺斤少两的情况,反正自己回去就吃了,剥皮以后还省的自己麻烦了。

店员按照王女士的要求熟练的操作着,王女士看着一块块的肉从榴莲壳里拿出来,也是相当的满意。

期间王女士拿出了手机准备拍摄一个小视频给自己的闺蜜看,顺便馋一下她,这个时候王女士突然注意到有一块榴莲肉突然就掉到了操作台上,店员还掩盖了一下。

本来以为店员可能是没注意,但是直到整个榴莲被剥完,王女士也没有看见店员将那块榴莲肉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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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于是就提醒了一下,表示有一块掉在了榴莲皮的后面,要求店员也给装进去,可没想到店员竟然拒绝了。

直接就对王女士说这块榴莲已经脏了,不能吃了,这边直接给你退七块钱。

一整个榴莲将近200元,要是按照纯肉买也得一百多一斤,别看那块肉看着不大,但也得三十多块,王女士怎么可能同意。

但是店员坚持那块榴莲已经不能吃了,而且要退只能退七块,眼看水果店的顾客越来越多,王女士也就付了钱离开了。

但是回去以后王女士是越想越生气,如果是不小心也就算了,但是这样明摆着就是故意的,于是将此经历发到了网上,防止其他网友踩雷。

1、如果王女士未发现此事,店员的行为怎么认定?

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店员以帮助王女士剥榴莲皮为由,在此过程中趁王女士不注意,偷偷将榴莲肉藏起来,使王女士丧失了榴莲肉的管控,店员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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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果店员是初犯,因为榴莲肉的价值没有达到盗窃罪1000元的立案标准,所以店员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如果店员是惯犯,那么这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盗窃行为,因为刑法规定了几种即使没有达到金额的也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情形。

其中有一种情形就是多次盗窃,只要符合两年内有三次盗窃的情形,于是没有达到盗窃罪的数额立案标准,但也已经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案中,王女士发现以后店员以榴莲肉脏了为由只退七块钱是什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王女士本来是买的那么多重量的榴莲,但店员趁机拿走了一块,那么王女士拿到的商品就与买到的商品不一致,这可以认定为商家有缺斤短两的情况,王女士可以因此要求商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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