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有一个尾号7777的电话号码,他想过户到妻子名下,可是营业厅却让他交72000元的违约金!不然就不能正常办理携号转网,男子无奈,只好寻求帮助。

15年前,王先生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获得了一个尾号7777的电话号码,可是结婚以后,妻子对这个号码却情有独钟,于是他就决定把这个号码过户到妻子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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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他就来到营业厅,跟对方说想把这个号码携号转网,对方查了一下回复道,根据系统显示,这是一个靓号,要想办理过户手续就要签订一份协议。

王先生觉得,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协议,也是理所应当的事儿,签就签呗!

可是当他看到协议内容时,却让他有些震惊,上面明确约定,根据靓号转网规则,20年内不能携号转网,否则就要缴纳72000元的违约金

王先生看完协议就问对方,这是啥意思?

对方表示,要想把这个号过到他妻子的名下,王先生就要签订这份协议,并且缴纳72,000元的违约金,不然就不能正常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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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听完对方的一席话,心情当时就不美丽了,明明是我自己的号码,凭什么要交72000块钱的违约金呢?

再说了,他当初选这个号码的时候,也没有任何人提示这是一个靓号,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现在想转网的时候,却让自己交这么多钱,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可不管王先生怎么理论,对方给出的理由就一个,只要系统显示是靓号,要么交钱过户,要么继续使用。

王先生被气得咬牙跺脚拍大腿,可是无论如何,对方都要按章办事!无奈,他只好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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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镜头他们并没有改变之前的态度,而且一再表示,对于这件事儿是上面规定的,他们根本没有权利私自给王先生办这个事,并且也没有私自接受采访的权利。

但是他们并没有理解“来者不善”的含义,一句话就把他们问得哑口无言,请问:这7200块钱的违约金怎么算出来的?有什么依据呢?

对方当时就懵了,不仅说不出依据,只是吞吞吐吐地说了句,靓号就是这么规定的!

正常情况下,如果王先生在获得这个号码之前,双方已经签订过靓号协议,这次他们不同意转网或者收取违约金,也是情有可原的事,可这次签的偏偏才是靓号协议,难道这不是霸王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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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王先生的这件事,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又该如何审视这个问题呢?

所谓的携号转网,也被称作号码携带、移机不改号,也就是说一家电信运营商的用户,无需改变自己的手机号码,就能转而成为另一家电信运营商的用户,并享受其提供的各种服务。

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2、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3、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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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号码携带既有利于消费者,也有利于优化市场结构,通过市场化的管制措施,实现有效竞争,提高消费者福利。对消费者来说,号码携带可以减少用户的转网成本。

由此可见,如果王先生当初跟对方签订了靓号协议,本次再想携号转网就属于违约行为,更不能把这个号码过户到他妻子的名下。

根据王先生的描述,他当初在买这个号的时候并没有签订所谓的靓号协议,只是签订了一份普通协议,上面也没有不可以转网的约定,既然王先生没有违约,所以他也就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对方在镜头面前,根本就无法答复王先生提出来的问题,为了打破僵局,他们只好给上级打了电话,经过短暂交流之后,他们给出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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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电话后,自圆其说的表示,原本王先生的号码是不可以携号转网的,经过请示之后,给他按照普通号码办理了转网协议。

尽管这件事儿得到了解决,但是大家也应该了解,其实王先生在这件事当中,他就是一个消费者,既然是消费者,就拥有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在本案中,双方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是否需要交违约金,要看双方之前签订的服务协议,既然王先生没有签订过不允许携号转网的协议,而对方却以补签靓号协议的方式收取违约金,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契约精神。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广大读者,一旦遇到类似王先生这样的事,首先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能听之任之随便补签协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对于王先生的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