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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修订后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及相关事项,进一步修改沪港通、深港通(合称“沪深港通”)ETF范围,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沪深两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相应《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实施办法》,此次修订主要是降低沪深港通ETF的纳入规模要求以及下调沪深港通ETF的指数权重占比要求。沪深港通ETF首次调整名单7月22日起生效。

本次《实施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调整了沪股通、深股通、港股通ETF范围。

一是调整沪深港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沪股通深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调入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

港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5亿元;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二是调整沪深港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出情形。沪股通、深股通方面,ETF调出规模由低于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低于人民币4亿元;调出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者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

港股通方面,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5亿元;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者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三是涉及条款序号调整及废止条款修订。

上述《实施办法》施行后,下列安排将继续执行:

一是个别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在税费、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现有沪深港通业务安排和技术系统无法支持,该类公司股票仍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二是2022年7月25日前已开通沪股通、深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仍可以继续卖出其持有的沪股通、深股通标的证券,但不得主动买入。

三是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深股通标的证券属于创业板股票的,仍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实施办法》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沪股通、深股通ETF仍暂不进行担保卖空,《实施办法》涉及沪股通、深股通ETF作为沪股通、深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前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深交所另行通知。

沪深交易所还发布了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沪深港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沪股通、深股通、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6月17日。在前述考察日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沪深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沪股通和深股通、港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相关调出情形的除外。

对于属于沪股通和深股通ETF的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ETF,在6月17日触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沪股通和深股通ETF。对于已调入港股通ETF的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在前述考察日不进行调出考察。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证网

编辑: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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