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虎

今年4月,笔者关注了发生在大湾区、一系列广东民营企业被疯狂“高利贷”拖垮的案例,比如广州番禺丰盛木业的谢长荣、肇庆市的开发商梁泽强、台山市的企业家陈彩珍、云浮市的企业家廖哲。这些民营企业家虽然从事的行业各异,发展的方向也不尽相同,但是都有着几乎相同的遭遇。

民间借贷后,“利滚利”带来的巨额债务导致企业破产、楼盘烂尾、实际控制人东躲西藏浪迹天涯。廖哲目前的状况最为悲惨,不仅经营数十年、价值数亿元的老牌企业灰飞烟灭,而且还失去了人生自由。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两年后,当地公安部门再次对其实施逮捕。

这一切,都指向了他们共同的债权人——广州番山集团,以及番山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高仲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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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山集团。刘虎摄

01

文章披露多家民企陷借贷困局,高仲勇拒回应又要求下架文章

4月初,笔者发布《借款1500万到手1000万,大湾区疯狂高利贷拖垮多个民企老板》文章,讲述了大湾区多名民营企业家在相同的涉事银行、同样的放贷人、同样的“借贷套路”,以及遭遇了同样困境的故事。

文章发布之前,笔者曾就民企老板们指控的问题向放贷方广州番山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高仲勇发送信息求证,但是没有获得回应。文章发布后,高仲勇向笔者发来短信,称笔者可与他一起去广州公安部门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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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后高仲勇向笔者发来的短信

“全面了解客观报道才具有公信力,在刘先生还未了解真相之前,请刘先生即日下架所有文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及对我、企业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

短信中,高仲勇仍然没有正面回应多位企业家指控的多个问题,只是称这是“我和股东之间的合作以及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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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平台删除后的提示页面

不久,上述文章被删除下架,原因是“此内容被投诉经审核涉嫌侵权”。而高仲勇在对文章举报侵权的描述理由中称,“文章蓄意炒作,人为制造网络矛盾冲突。文章内容存在严重不实之处,颠倒黑白。廖哲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是经多个司法机关连续侦办两年半,并受最高检、广东省检、广东省公安厅监督的重大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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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发公号下的读者留言,提供了“番山创业园系违建”的线索。网页截图

高仲勇回应中提及的股东之间的合作,可能指的是和云浮市企业家廖哲之间的“合作”。廖哲,香港国联集团公司控股股东,该集团旗下有广东省新兴县粤兴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兴华公司)、新兴县粤兴华厨具制品有限公司、 新兴县热点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肇庆市恒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市尚尼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肇庆市耀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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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粤兴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刘虎 摄

廖哲经营的粤兴华公司成立于1994年,生产的不锈钢餐具远销欧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2018年时拥有工人1300人,土地240亩,每年产值约3亿元。

危机发端于2018年。为解决资金需求,廖哲向高仲勇作为实控人的广州番山集团借款1.34亿元,还了2.5亿元后被起诉仍欠2亿多元。这4亿多元的债务,刚好覆盖廖哲企业所有的资产,于是资产被冻结,工厂破产,一个老牌企业就此凋零。

廖哲万万没有想到,除了债台高筑,企业关停,他本人还会承担刑责,失去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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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兴华公司的一个车间。刘虎 摄

02

“利滚利”的债务拖垮老牌工厂,民企老板被指涉嫌犯罪2年后再次被捕

2018年初,由于当地政府整体规划需要,廖哲的工厂需要搬迁至指定的工业园区。按照政策,政府收回土地后重新挂牌出让,然后企业和政府按比例分成土地出让金。但是工厂占地的这200多亩土地,已经因为一笔6000多万元的贷款被抵押给了当地某银行。政府要完成征收,公司就必须还贷把土地赎回再交给政府。

如此一来,廖哲的公司就出现了资金困难。

这时,一个朋友“适时”出现向廖哲介绍认识了高仲勇。高仲勇称他们可以帮助做广州农商行的委托贷款,根据廖哲公司的资产情况,可以给廖哲公司授信1.6亿元。

廖哲公司的土地200多亩,按照当时400多万一亩的价格,土地价值接近9个亿,按照政策,政府将会把60%的土地出让金补偿给他,这样大约有5个亿,完全有能力偿还1.6亿元的短期“过桥”贷款。于是,廖哲接受了高仲勇的提议。

直到2018年4月20日到5月期间,高仲勇通过一个叫做陈家良的人,分多笔借给廖哲1.3亿元。廖哲用了一部分用于赎回土地,剩余的资金作为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就在廖哲获得了第一笔资金300万元的时候,廖哲公司的银行U盾、公章、营业执照、法人印鉴被对方以共管的名义拿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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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左为高仲勇。图据网络

廖哲称,借款利息很高,抛开借款时的“砍头息”不算,月利率都有三分。债权人一边收利息,一边把利息变成新增的借款进行累加。廖哲还不上,对方又给他新的借款来还之前的本金。后来农商行发放一点贷款就被对方收走,声称去偿还之前借款中的私人借款。

时间到了2020年5月,通过利滚利的计算方式,借贷的本金累计到了4.36亿元。廖哲称,为了逼他还钱,对方向广州仲裁委申请发起了11个仲裁,廖哲全部都输了。另一方面,高仲勇实控的香港福俊公司以香港国联集团股东的身份,控告廖哲非法挪用公司资金8000余万元。

2022年1月13日,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挪用资金罪对廖哲刑事拘留。2022年2月,公安机关申请检察院执行逮捕。同年2月18日,云浮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廖哲办理了取保候审。2024年3月24日,新兴县检察院解除了廖哲的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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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检察院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廖哲及家人都以为,刑事指控应该是结束了。令所有人没想到的是,2024年4月23日,新兴县检察院突然对廖哲批准逮捕,这次的案由是廖哲涉嫌职务侵占,警方将廖哲羁押在了新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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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为什么在云浮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年后,廖哲又重新被逮捕呢?

03

被“香港股东”刑控,法学专家论证认为不构成犯罪

廖哲第二次被提起逮捕后,廖哲的家人向多个部门反映廖哲一案的情况。称廖哲蒙受了不白之冤,他没有犯罪。

“因他人觊觎我父亲费尽心血建立的公司,想通过不劳而获的手段攫取他的全部财产,从而处心积虑对我父亲进行诬告。”廖哲的儿子说。

廖哲被指涉嫌职务侵占粤兴华公司转让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汇置业)股权获取的12套自留物业,涉及金额669.2万元;以及涉嫌挪用粤兴华公司8000余万元。

廖哲被指为逃避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补偿款的资金监管,和规避民事诉讼执行划拨账户资金归还诉讼标的款项,指令公司员工向新兴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将土地补偿款转给粤兴华公司肇庆分公司。2021年2月7日至3月30日,粤兴华肇庆分公司收到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款8000万元,并通过百盛纸品厂向耀晔公司等廖哲至亲关联的银行账户及部分用于偿还廖哲的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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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兴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老厂大门。刘虎 摄

廖哲的亲属曾委托来自国内著名高校的5名法学专家对廖哲案进行专业论证,参与论证的法学专家一致认为:综合案件证据及相关情况,廖哲是粤兴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经国联集团授权对粤兴华公司资金具有支配权,整体上不具备职务犯罪的成立条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一、从整体来看,廖哲的行为不是利用职务便利侵犯粤兴华公司财产权,不符合职务犯罪的成立条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1.从国联集团角度看,福俊公司持有的B类特别优先股是“明股实债”,廖哲是粤兴华公司上级公司国联集团的唯一股东,其行为不会侵害粤兴华公司的单位财产权,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第一,从持股权利角度看,福俊公司持有的国联集团66667股B类特别优先股不享有公司治理权利。

国联集团2018年6月29日进行改组,《改组协议》约定国联集团向福俊公司增发66667股B类特别优先权,由福俊公司依据协议约定投入资金至国联集团公司换取B类特别优先股,占国联集团股比40%。同时约定福俊公司有权“出席任何牵涉粤兴华公司议案的股东大会但不得于会中投票”。这表明,B类特别优先股不包含公司的治理权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

第二,从股权对价角度看,福俊公司取得国联集团66667股B类特别优先股支付的对价不合理。

根据上述《改组协议》,福俊公司取得国联集团66667股B特别优先股要“投入港币300万元”,后又改为“投入港币6.6667万元”。但对应的权利包含了“独自收取一切国联单从粤兴华公司资产及收益获得利润而派发的股息直至收到股息合计9000万元人民币”, “于国联清盘时收到不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单从粤兴华公司资产及收益而摊还的股本”。这明显不对等,B类特别优先权显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

第三,从形成过程角度看,福俊公司的实控人高仲勇向廖哲出借巨额资金,福俊公司取得国联集团66667股B类特别优先股是基于出借资金安全的考虑。 B类特别优先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而是“让与担保”,属于“明股实债”。

第四,从借款归还角度看,本案不能排除B类特别优先股担保的债权已实现,B类特别优先股的基础已不存在。

截至2019年6月,廖哲方面已经向高仲勇方面归还了9000万元借款本息。在此基础上,本案至少不能排除廖哲方面已经向高仲勇方面将B类特别优先股对应的9000万元归还。国联集团B类特别优先股的基础已不存在,福俊公司实际上不能再享有B类特别优先股的任何权益。

2.从粤兴华公司角度看,国联集团是粤兴华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已特别授权廖哲,廖哲对粤兴华公司的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其行为不会侵害粤兴华公司权益,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粤兴华股东决定确认书》确认廖哲有权调配收付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对外借款,支付款项,公司账户外使用和收取公司资金,以及签署相关法律档等。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称:一致同意廖哲全权代表粤兴华对外进行借款、融资、办理融资有关的手续等,授权廖哲可以在粤兴华公司账户以外使用公司资金、收取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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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兴华公司一角。刘虎 摄

二、从具体来看,廖哲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成立条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1.廖哲不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粤兴华公司单位财物,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条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国联集团授权看,廖哲将粤兴华公司自留物业12套转移登记到耀晔公司名下,没有超出国联集团的授权范围,廖哲对粤兴华公司的财产具有完全支配权。廖哲是粤兴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唯一股东,有权处置粤兴华公司财产,其不存在非法占有粤兴华公司单位财物的行为和目的。

2.廖哲不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粤兴华公司单位资金,其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成立条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廖哲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个人即代表了单位,且廖哲是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资金的去向与廖哲个人利益、粤兴华公司利益都有着直接关联,廖哲的行为不是挪用资金行为。

国内有判例,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刑终52号《刑事裁定书》。实践判例明确,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公司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不属于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主体,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据此,廖哲也不属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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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兴华公司的厂区破败不堪。刘虎 摄

此外,有香港律师曾对福俊公司持有的B类特别优先股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称,福俊公司的B类特别优先股无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无权直接参与国联集团的经营管理、无权就修改章程细则的决议投票、无权修改其章程细则,无权单独撤销国联集团的董事决议。

“国联集团在出席粤兴华之股东会以及于粤兴华股东会作出决议属于国联集团的一般经营管理,因此根据章程细则第16条,这属于国联集团董事局的权力范围,不需要取得B类优先股股东事先的同意。”

04

“警官用刑事手段帮人追债”

廖哲的亲属称,案件于2021年10月由云浮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从立案至今已经接近三年。云浮市检察院于2022年2月批复:对于廖哲的资金挪用罪,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时廖哲也于2022年1月向云浮市检察院提出撤案监督。

针对撤案监督的处理,云浮市检察院一直没有回复。但是,自从案件于2023年初指定管辖到新兴县检察院以后,却出现了新的变化。在对廖哲的取保候审后仅仅一个月不到的时间,警方换了一个罪名以职务侵占罪提请逮捕廖哲,并获得了新兴县检察院批准。同时,云浮市检察院在廖哲被逮捕后,迅速做出了拒绝撤案申请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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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检察院。刘虎 摄

廖哲的亲属认为,这种变化让他们觉得办案机关的做法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云浮市公安局办案过程中错漏百出,实属某些腐败分子人为地与番山集团勾结对廖哲进行人身迫害,理由如下:

1.廖哲曾表示,在云浮市公安局第一次审问中,向主审的游振力警官多次强调福俊公司取得香港国联“B特别优先股”的原因和真实本意,但办案民警故意不记录。

2、廖哲在第一次问话中,向民警提供了《改组协议》的电子版。但在第四次提审时,黎姓民警说卷宗里没有《改组协议》。

3、对于8000万元土地返还款中有一些转给个人的资金,廖哲和公司人员在问话中,明确说明这些资金是对方之前以个人名义借款后转给了公司使用,现在是公司转给个人再用于还借款,而且办案单位扣押了相关记账凭证,但办案单位只选择性采用公司转给个人的证据,对之前个人转款给公司的证据故意隐藏,片面认定“资金归个人使用”

4、2022年2月15日,检察官在提审廖哲时,由于时间不够,检察官要求廖哲自行书写一份《陈述书》。廖哲于16日上午10点交给看守所的杨管教,但该《陈述书》并未交给检察官。

5、廖哲儿子在问话中反映廖哲个人投入公司的资金远远超过公司转给廖哲的费用,但民警不记录;反映粤兴华等公司是廖哲的一人公司,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民警称有问题向律师反映,而不记录。

6、第一次审问几天后,游振力等3名警官到粤兴华公司要求提取粤兴华分公司的账册。游警官曾提及,番山集团是有强大背量的,要求廖哲最好与对方谈好,留给他的时间不多了,不要拖,年前谈不下来,年后就得谈下来,拘留你不是我想看到的之类的话,无论从语言上和行为上显然代表为对方追债的目的。

7、第二次审问是吴志勇政委主导。他审问的内容是询问粤兴华公司的资产情况及廖哲本人和家庭人员的资产情况。这次谈话吴政委作了记录(廖哲没有签名),并把记录内容让黎警官放入了卷宗里。感觉这些记录是为番山集团对粤兴华清算提供依据。吴志勇责骂廖哲没还清番山集团的借款就对外投资是违法行为。谈话过程中,廖哲表明他的企业有一笔银行借款于1月22日到期。银行已做好了材料让他过去签名,银行已同意为企业借新还旧。但吴志勇拒绝并延期羁押了廖哲27天,令企业违约。

8、吴志勇政委亲自把廖哲送到看守所,期间让看守所对廖哲特别“关照”。廖哲每次会见律师或提审都被脱衣搜身。廖哲本人手写的一些记录被搜走,在看守所,廖哲向家人和公司所寄出的工作意见、信件均没收到。

05

香港民事纠纷内地有何管辖权?

家属称,本案经过长时间的侦办,办案机关并没有实质证据证实廖哲有罪。办案机关不应把正常的民事纠纷做犯罪化处理,过度启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他们希望政府能体谅民营企业艰苦经营过程中的心酸不易,保护依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家。及时纠正办案问题,防止因为福俊公司及高仲勇的诬告而被误导执法偏差,还廖哲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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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检察院《鉴定意见通知书》。受访者提供

此外,家属提出,新兴县检察院给2024年3月24日给了廖哲取消取保的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也是后面给其批捕的重要依据之一。“这份材料我们家属和律师都认为是错漏百出的。”

“一般审计只能证明该笔款项收付的事实,但不能评价该笔款项是否与经营行为相关;第二,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送审资料未能完全反映相关相关转账行为的性质与用途,实质上,本案所有财务支付行为,都是根据粤兴华及相关关联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的资金调配行为,都与经营相关。”廖哲的儿子告诉笔者,同时,审计报告中缺少廖哲本人账户对外转账的记录,实质上,廖哲本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侵占。

“第三,办案机关委托审计时,忽略了粤兴华公司向福俊、番山集团借款和还款的事实。第四,审计报告就资金去向分别限定在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和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但粤兴华向福俊、番山集团的借款始于2018年4月,在上述期间之外,廖哲个人和粤兴华也有向福俊、番山集团,及其他关联方还款,但审计报告没有体现。”

提出的异议还包括:与高仲勇合同约定是香港民事法律解决的债务问题,跑到中国内地利用公检法去解决。“等于是以云浮市公安局、新兴县检察院打了中央对于一国两制、司法独立的脸。等于让内地人都不敢去香港开公司投资了,公然违抗国家制度,打了国家的脸。”

律师认为,“‘B特别优先股’的性质实为‘明股实债’”这一观点具有充分依据。但公诉机关将没有投票权、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责任的“B特别优先股”持有者擅自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股东。将不是股东身份的“B特别优先股”持有者认定为受害人,将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人,开创了全国先例,这一认定将对今后的类似案件产生不利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