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

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事故中

大家都有一个刻板印象

认为机动车反正是有保险的

多少要承担一点责任和赔偿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纵容”了

非机动车骑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继而引发事故

近日

上海“一非机动车转弯

未让直行机动车

被交警判定全责”的视频

引起网友关注

记者联系上了视频中的

上海普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三大队警长杨吉

一起听听他是怎么说的

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

被定全责

5月22日,一辆非机动车转弯准备进小区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撞上了机动车右前门这一块,综合看起来是物损事物,双方没有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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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吉表示,在处理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时,许多当事人会脱口而出让机动车“走”保险,“没有事故过错一方,保险公司不会直接予以赔偿的,这其实对机动车驾驶员也是不公平的。”

在这次碰擦事故中

非机动车转弯不让直行车

且横穿路段没有下车推行

因此需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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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吉强调

对于不同交通事故

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次定责赢得了网友的纷纷点赞:

有礼有节,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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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上海警方曾多次强调

针对每起交通事故的具体形态

会仔细分析

不能把责任都转嫁到机动车头上

无独有偶,2024年5月8日,在普陀区金沙江路丹巴路也曾发生一起机非事故。民警到场后判断,本起事故是因非机动车驾驶人横穿马路导致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避让不及导致。民警当场认定非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事故双方现场协商解决,非机动车驾驶人当场赔偿机动车损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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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也通报过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事故

因非机动车自身的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死亡后仍对事故负全责

2019年5月4日12时38分许,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华翔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安公路路口,在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以20-23公里/小时的速度横穿,适逢徐某某驾车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红灯亮时超过规定时速驶入路口,徐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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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0日5时13分许,在长宁区程家桥路延安西路路口,彭某某在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穿延安西路,适逢陈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延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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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彭某某存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超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速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陈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

最后提醒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出行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第一!

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都应当扭转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担责”

这一错误观念!

本文综合自:新闻坊、上海交警、东方网

微信编辑:泰妮

校对:s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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