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闫女士将房子以225万的价格卖给了大姑姐,然而,当房子过户到大姑姐名下时,闫女士就去找大姑姐要钱,却遭到了大姑姐的拒绝,大姑姐说,“我给你30万,就这么多了。”

大姑姐的说法,让闫女士非常生气,因为这套房子是她当初花了40万买的,后来房子涨价涨到了225万,怎么就成了大姑姐的房子了。
拿不到卖房款,闫女士始终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她便一纸诉状将大姑姐起诉到了法院,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闫女士大吃一惊,她说,“我接受不了,这是不可能的。”
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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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早在2006年8月,闫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买下涉案房屋,房屋的总价为40万多,首付款为17万元,剩余的是申请的房贷。
不过,买房钱并不是闫女士出的,而是大姑姐将购房的17万首付款转到闫女士的名下,由闫女士出面去购房,后续还的房贷也是大姑姐会在每个月将钱转到闫女士名下,由闫女士代为偿还房贷。
房子买下来后,虽然登记在闫女士的名下,但是一直是由大姑姐的儿子在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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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买完房子后,双方并没有什么矛盾,或许跟房子不值钱有关,而到了2020年的时候,房子已经涨到了200万到300万之间,如此巨大的利益,让双方之间的矛盾,开始逐渐激化。
虽然房子一直是大姑姐的儿子在居住使用,但是房子却登记在闫女士名下,这对大姑姐来说,始终是一根刺,于是,大姑姐不停的找闫女士协商房子过户一事,双方的对话大致如下:
2020年6月11日,大姑姐发送信息:“闫女士你好!房子的事这么长时间了,咱们尽快解决了吧。我攒了点儿钱,你别嫌少,30万,就是一点儿心意。谢谢!”
闫女士回复:“当初我只答应给你转房,现在也是,卖房很麻烦的我没有这么大精力,我现在身体也不好。”

意思是说,大姑姐希望可以给闫女士30万好处费,让闫女士把房子还给大姑姐,而闫女士也同意了。
接着,大姑姐给了闫女士30万,闫女士也配合将房子过户了。
本来,事情到这里就该结束了,闫女士没出一分钱,后来还得到30万好处费,也不算吃亏,可是让大姑姐没有想到的是,在大姑姐去世后(2020年8月),闫女士居然将大姑姐的儿子给起诉到了法院,索要225万购房款。
原来,闫女士将房子过户给大姑姐,是以买卖的形式,也就是表面上约定了以225万购房,实际上是赠与,不用给钱。
大姑姐的儿子认为,双方是在2007年就约定了购房,购房款为40万元,早就已经支付完了。

而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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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于涉诉房屋的交易价格,结合大姑姐每月还贷凭证,结清贷款凭证以及聊天记录内容,法院对于大姑姐所主张的闫女士与大姑姐于2007年即对房屋买卖一事达成一致的意见予以采纳。
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内容,闫女士并未在沟通过程中向大姑姐索要购房款,且表示“当初答应给你转房”等意思,足以证明,双方在2007年约定购房一事,是真实的,即“房屋代持”。

综上,闫女士的主张,因为缺少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驳回闫女士的所有诉求。
闫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2022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事情很清楚,起初,是大姑姐为了给儿子结婚买婚房,可能是因为大姑姐无法申请房贷,所以才借用了闫女士的名义买下涉案房屋。
后来,双方产生矛盾,主要还是人的贪念作祟,毕竟,房子已经涨到了200多万,闫女士眼红了。
大家觉得是这个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