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搭乘地铁时没站稳,不慎摔倒,左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阿姨认为自己是在地铁里受的伤,所以地铁方要负责,于是向地铁方索赔20万!你们觉得地铁方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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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李阿姨在搭乘上海地铁时,在4号线换乘8号线之间的楼梯下行时,因左脚未踩稳楼梯,导致身体失衡,向下猛冲摔倒至站台

摔倒后, 地铁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救护车,将李阿姨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李阿姨左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治疗后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李阿姨认为,自其 刷卡进站之时起,她与地铁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地铁公司应对她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因此, 李阿姨将地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20万元。

对此, 地铁公司表示不服,他们认为,地铁公司的设施并无设计或管理缺陷。作为一名年逾60岁的老年人,李阿姨在穿着高跟鞋上下楼梯的时候, 应对自己的健康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李阿姨的摔伤,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地铁公司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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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铁公司的反驳,李阿姨感到委屈。她指出,地铁站从未禁止过乘客穿高跟鞋,事发地的附近,也并无相关警示标识。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李阿姨既未接电话也未玩手机,更未与他人聊天或饮食,她一直在专心下楼,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果因李阿姨穿着高跟鞋且未抓住楼梯扶手,就认为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此结论有失公平。

上海法院指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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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李阿姨的描述,导致其受伤的原因,是由于其高跟鞋跟卡入防滑凹槽中所致。 但涉事楼梯的防滑凹槽位已处于台阶边缘。若李阿姨的鞋跟卡在凹槽处,其脚掌的大部分必然处于悬空状态,在加上李阿姨并未抓住楼梯扶手,其失稳摔倒势所必然。因此,即使将李阿姨视为运输过程中的乘客,其在下行楼梯时,未保持充分的安全注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免除地铁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 法院认为,李阿姨的受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地铁公司已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尽到了法定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