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厅长袁延文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袁延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对袁延文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返还相关单位,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22年,被告人袁延文先后利用担任共青团衡山县委书记,衡东县委副书记、县长,衡东县县长、县委书记,衡阳市委常委、耒阳市委书记,湖南省农业厅党组成员、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湖南省农业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涉农资金拨付、农业项目申报、龙头企业评选、企业改制、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7万余元。

2012年初至2014年2月,被告人袁延文利用担任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向下属打招呼以及会议拍板决策等方式,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涉农奖补资金人民币50万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延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袁延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袁延文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