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尴尬了!上海浦东一对夫妇买了一套房屋,但苦于限购政策无法过户,遂跟卖方约定在条件允许时过户。不曾想,条件还没允许时,两个卖方竟然全部离世。更令人烦恼的是,他们都没有继承人,这下如何过户房屋却犯了难?!

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的时候,吴某夫妇攒够了钱,想在当地买套房屋。四处观察之后,他们相中了登记在男子方某及其母亲名下的那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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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美中不足的是,由于限购政策,吴某夫妇无法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他们又舍不得放弃这套房屋,左思右想之后,吴某夫妇跟方某一方提出了一个方案。那就是,方某一方先交房,吴某夫妇随即付款,待具备过户条件之后,方某及其母亲无条件配合吴某夫妇过户。方某及其母亲心想,这个方案对他们比较有利,也就没有多说什么,就同意了。随后,吴某夫妇顺利装修入住,后期也陆续付清了全部房款。

而方某这面也非常诚信,丝毫没有提及过反悔的事情。正为自己遇到诚信之人欣慰时,吴某夫妇又遇到了好事。那就是经过这么多年,他们终于可以办理过户了。可等他们联系方某一方时,吴某夫妇心累不已。原来,方某的父母及其本人先后去世。这时,吴某夫妇想让方某的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但方某并没有结婚,更没有兄弟姐妹,根本就没有继承人可以配合办理。正自苦恼时,事情迎来转机,《民法典》颁布执行,遗产管理人制度生效。于是,吴某夫妇便将浦东新区民政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浦东新区民政局为这套房屋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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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某夫妇已经住进了这套房屋,为何还要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为这套房屋属于不动产,将其登记到自己名下,才是在法律上确认这套房屋归自己所有。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依据前述规定,只有将这套房屋登记在吴某夫妇名下,吴某夫妇才是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对这套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能。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前,吴某夫妇只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所设立的债权享有的占有权。

2.方某及其母亲作为卖方已经去世,吴某夫妇为何要寻找他们的继承人?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合同一方当事人去世,合同并不当然终止。像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方某及其母亲还没有履行配合吴某夫妇办理过户的义务,换言之,方某及其母亲尚有债务没有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吴某夫妇就需要找到方某及其母亲的继承人,让继承人代方某及其母亲履行。

3.方某及其母亲没有继承人,吴某夫妇为何要找遗产管理人?这跟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关系,能够帮助吴某夫妇实现自己过户的期望。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根据前述规定,遗产管理人有项关键的职责,那就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也就是说,确定了方某及其母亲的遗产管理人,吴某夫妇便可以要求遗产管理人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4.本案为何只需要确定方某的遗产管理人?且遗产管理人为何是民政局?本案中,方某的母亲先于方某去世,当其母亲去世后,继承就已经发生。方某母亲配合吴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就应该由方某负担。在方某去世后,由于方某没有继承人存在,也没有留下遗嘱。这个时候,方某就没有继承人。由于方某的户籍在城镇,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方某的遗产管理人就是当地的民政局。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所以,依据吴某夫妇的申请,浦东新区民政局为方某的遗产管理人。下一步,吴某夫妇就可以要求浦东新区民政局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