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罪犯拓伟军,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子洲县裴家湾镇拓家砭村53号。2004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21年5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2019年,罪犯拓伟军与丧偶的马某云在山西省朔州市同居生活。2020年底,马某云与离异的鲍某平相识。2021年初,马某云与拓伟军分手并和鲍某平在山西省山阴县同居。拓伟军因此怀恨在心,预谋报复鲍某平、马某云及二人各自的子女。同年4月29日,拓伟军乘火车从陕西省咸阳市抵达山阴县,后四处寻找鲍某平和马某云的住所。5月1日18时许,拓伟军在山阴县旧街立交桥见到马某云长子郑某1(被害人,时年14岁),遂跟踪郑某1至山阴县梁山村友谊小区一院落处。5月2日6时许,拓伟军到该院落附近巷子蹲守,后见鲍某平和马某云从该院落离开,确认该处即二人的住所后,拓伟军在山阴县旧街购买一把尖刀。当日10时许,拓伟军酒后携带尖刀进入鲍某平和马某云住所,持刀捅刺躺在堂屋床上的鲍某平次女鲍某某(被害人,殁年10岁)头部、胸部、腹部等处数刀,致其肝脏被刺破死亡。后拓伟军又进入东屋,持尖刀捅刺郑某1胸部、背部等处数刀致其轻微伤,捅刺鲍某平长女鲍某飞(被害人,时年21岁)头部、胸部等处数刀致其轻伤二级。鲍某飞、郑某1逃出求救,拓伟军亦逃离现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拓伟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后,拓伟军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拓伟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将罪犯拓伟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院长王虎荣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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