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7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裁决中,以6比3的意见分布,认定总统因其官方行为而享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

该案的名称为“Trump v. United States”,意思是“川普诉美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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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川普一方的主要观点,被最高法院采纳。

川普虽然是本案的直接受益者,但本案的间接受益者,是包括拜登在内的美国总统,尤其是今后的美国总统。

历来,总统享有部分的刑事豁免权,被认为是一项宪法特权。在司法实践中,在任总统都不会被提起刑事起诉。

而当总统卸任后,可以以他在任职期间犯罪为由,而对他提起刑事起诉吗?这个问题,在之前是悬而未决的。因为除了川普外,还没有哪位卸任总统因其在任期间的行为而被刑事起诉过,因此最高法院也从未处理过此问题。

最高法院是“不诉不理”,如果没有人将这个案子带到最高法院的话,那么最高法院也不可能凭空出一个判决书。

现在,在“川普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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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以蔽之,意思是:在公事上(official acts),在总统执行宪法所赋予的核心权力时,总统享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不能被起诉。但是总统绝对不能因私事(unofficial acts)而免于被起诉。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总统的行为是“公事”,还是“私事”?

最高法院让下级法院决定总统被起诉的行为是私事还是公事。如果被下级法院裁定为“公事”,那么就不用被审判;如果被裁定为“私事”,那么总统就得受审。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举了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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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说:2020年大选时,川普要求司法部去调查所谓的大选舞弊,否则就解雇代理司法部长(当时代理司法部长没听他的)。卸任后,川普因此行为,而被起诉。

最高法院在提及此问题时,其大意是:在决定调查、起诉哪些嫌疑罪行这一问题上,行政部门的权力是排他性的,而且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exclusive authority and absolute discretion)。司法部属于行政系统,而川普又是司法部的上司,因此川普有权要求司法部展开调查。总统有权解雇司法部的代理部长,这是总统的宪法权力,且这一权力是不受限制的(unrestricted power to remove the most important of his subordinates)。因此,时任总统川普要求司法部展开调查,否则就解雇代理司法部长一事,并不违反宪法与法律,属于公事。

最高法院对这件事做了定性,将其定为“公事”,那么下级法院就不用再花时间来定性这件事了。下级法院会借鉴最高法院对此事的定性,以定义川普被指控的其他事情,是“公事”,还是“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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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并不是总统的所有“公事”行为,都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

只有当总统的“公事”行为,是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核心职责时,才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但是,总统在执行一些“边缘”权力时,他的刑事豁免权,就不是绝对的了。比如,假如一项权力是国会所赋予的,那么总统在执行此项权力时,就没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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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I dissent的意思是“我反对”,而“I respectfully dissent”的意思是“我谨表示反对”,或“我充满敬意地表示反对”等意思。

此次判决,是按照大法官们的阵营所作出的。

根据这个判决书,假如现在拜登命令海豹突击队去刺杀川普,或是以后的总统命令美军、FBI啥的,去刺杀自己的政治对手,那么总统的这些行为,可不可以享有刑事豁免权?

答案是绝对没有刑事豁免权,理由如下:

1)在决定是否调查一个案件时,司法部有自由裁量权;但是,美军没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2)司法部调查一个案子,这个调查行为,是不违法的;但是杀人,是违法的。根据美国法律,美军应当拒绝执行违法命令。

如果总统强迫一个州长去解雇一个正在调查他的州检察官,那么这是“公事”还是“私事”?

这当然要由法院来决定。

不过在我看来,这绝对是属于“私事”,因为州长不是总统的下属。即使州长是总统的下属,这事也属于“私事”,因为被调查的,是总统本人。

总统的权力,扩大了吗?

该案并不是界定总统权力边界的案子,所以总统权力是没有因此案而扩大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了这个判决后,以后的总统可能会抱有侥幸心理,从而去做一些以前不太敢做的事,从这个意义上讲,总统的权力稍微“扩大”了一些,但是也非常有限。

比如,收受贿赂换取特赦,肯定是不行的,是不能免于被起诉的;命令美军去刺杀政治对手,是不可能被免于起诉的,美军也不可能接受这样的违法命令。

该案的主要争议点,是在对“公事”与“私事”的定义上。最高法院说川普要求代理司法部长调查所谓的大选舞弊,否则就解雇他,这事属于“公事”。

在我看来,最高法院不应该决定此事属于“公事”还是“私事”,而是应该让下级法院去决定。最高法院裁定此事属于“公事”后,那么后面的美国总统,无论是哪个党派的,无论是谁,都可以抱着侥幸的心理,顺势对司法部提一些要求了。当然,司法部长是从还是不从,则是另一个问题。司法部长不从,也不违法。不过,也并不是说总统可以随便对司法部提要求,否则,就成“私事”了。但到底是“公事”,还是“私事”,这确实得由法院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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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还写道:“总统不在法律之上,但是却在我们的三权分立体系之中……豁免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位总统。”

所以我才在文章开头说,川普是这个判决的直接受益者,但他不是最后一个受益者。现任的美国总统拜登,以及后续的美国总统,如果他们愿意的话,那么都会是潜在的间接受益者,只不过受益的程度,其实很有限。要是拿捏不准限度的话,搞不好还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当然,一件事即使被法院判定为是“公事”,而使得总统被免于起诉,也不意味着总统的该行为就是正确的,这是两码事。

总统的行为到底是私事,还是公事?是否在卸任后还对某一行为有刑事豁免权?最后还是法院说了算。即使总统本人认为是“公事”,但只要法院不认可,那么总统还是得受审。

即使法院认可是“公事”,也不一定就意味着总统有豁免权了,因为,要是法院认定这个“公事”不是总统在履行核心的宪法职责的话,那么总统可能还是得受审。

本判决中,并没有规定总统完全不能被起诉,也没有将“私事”与“公事”的定义权交给总统一方。

所以完全不用担心总统们会在此判决出炉后变得无法无天。

退一步讲,该案中,因执行公事(official acts)而享有豁免权的权利,实际上是最高法院给的,最高法院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于其它案子中,对豁免权做出一些别的限制,乃至于推翻当前的判决。法院也可以因为总统官方行为中的私人因素,而认定总统的行为不属于“公事”。

再退一步讲,还有弹劾呢,弹劾是不受最高法院该判决影响的。

我理解自由派大法官的担忧,不过,担忧总统会命令海豹突击队刺杀政治对手而不用受审,就没有必要了。但是,对权力怀有警惕之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