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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羽(1918.8—1989.10.30)河南省沁阳县紫陵乡人。出生于农民家庭,193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从1934年至1937年,在家乡沁阳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先后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区委组织委员,参加了党领导的豫北暴动,组织游击队,开展对敌斗争。

抗日战争时期,历任晋豫边沁河独立游击大队长,山东抗大一分校保卫股股长、山东滨海专区公安局副局长、滨海军区保卫科副科长兼行署公安局副局长等职。他在极其艰苦复杂的条件下,坚持同日本侵略者进行英勇的斗争,为抗日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贡献了力量。因工作出色,1939年,被评为模范党员。

解放战争时期,先后担任山东海州市公安局长,中共山东滨海地委社会部副部长,新海连(今江苏省连云港市)特委社会部部长,新海连市委书记兼警三旅政委等职。他坚决打击敌人的破坏活动,坚持武装斗争,开展对国民党军队的策反工作,组织人力物力支援前线,为人民解放事业作出了贡献。

从1950年7月开始,先后担任山东省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兼副院长,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在对敌斗争、镇压反革命、巩固人民政权、加强政法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953年,我国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后,调东北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从1954年2月起,先后担任冶金部杨家杖子矿务局局长、辽宁省有色金属局局长、省冶金厅厅长、省经委主任,1962年后任中共辽宁省委常委、副省长兼计委主任,中共抚顺市委第一书记等职。

1967年至1972年,遭到了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迫害,被关押五年。

1972年恢复工作,先后担任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工交组副组长,中共辽宁省委常委、省革委会副主任,1975年,担任中共辽宁省委委员、常委、书记。

1979年1月,调安徽工作,担任中共安徽省委书记、两淮煤炭建设总指挥部党委第一书记等职。

1983年4月,从省委书记的岗位上退了下来,被选为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1988年1月,苏羽同志退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岗位后,担任省老年大学校长、省老龄问题委员会主任、省消费者协会名誉会长等职,继续为党工作。

苏羽因病医治无效,于1989年10月30日,在合肥逝世,享年七十二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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