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人因个税被查,涉及工资、差旅费、年终奖等多个项目,连补带罚高达80余万元!具体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据冀石税一稽罚告〔2024〕16号,自然人朱某因存在个税违规问题,被税务局稽查!经查,朱某2019年取得的收入、个税缴纳情况,以及存在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朱某同时供职于公司A和公司B,其中同公司A签订的为退休返聘合同,同公司B签订的为劳务合同。

2、朱某从公司A取得工资收入97万余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4万余元,以及差旅费62.6万余元,公司A为朱某代扣代缴个税共计23.1万余元。

3、朱某从公司B取得工资收入41.1万余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5万元,公司B为朱某代扣代缴个税共计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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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数据源自公司A和公司B提供的会计凭证和账簿数据。朱某个税系统中显示的已代扣代缴个税金额为292066.77元,税务部门认定以个税系统为准。

4、朱某2019年共计取得工资性质收入(工资+年终奖+差旅费)合计为2078062.35,公司A和公司B只申报了1465571.27元,少申报了612491.08元。

5、2019年度,朱某在进行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调整了申报收入为970641.94元,应纳税额为230530.36元。

综合以上情况,朱某存在申报时通过少申报收入的形式,以及取得差旅费的形式(实为工资),少交个税的情形。经计算,朱某共计少缴个税416517.17元。计算过程参考:

1、朱某取得工资性质收入(工资+年终奖+差旅费)共计2078062.35元,其中一处年终奖可适用单独计税,调整后收入合计为2078062.35-35000=2043062.35元。

2、2019年度,朱某可以享受的扣除项包括6万元的减除费用(两个公司也只能减除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共计6498.05元,以上扣除项合计66498.05元。

3、依照相关公式及税率表,2019年度,朱某应缴纳个税金额=(2043062.35-66498.05)*45%-181920+35000×3%(年终奖单独计税)=70858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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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税系统中,朱某已经缴纳的个税金额为292066.77元,少缴个税金额=708583.94-292066.77=416517.17元。

朱某的行为,被税务部门认为,属于存在主观故意的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

最终,税务部门拟对朱某追缴税款416517.17元,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连补带罚共计833034.34元。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个税稽查案例,在税务监管不断趋严的当下,其带给大家的启示参考如下:

1、多处取得收入的个人,正在受到税务部门的重点关注。

根据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在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汇总各处收入一并计算个税,并比对已预缴的个税,多退少补。

由于可能涉及剔除多扣除的减除费用,税率跳档等原因,多处取得综合所得,很大概率会出现补税情况。如果纳税人耍小聪明,进行虚假申报,或会触发偷税条款,最终面临被查被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个税系统“收入纳税明细”中新增了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以及偶然所得5个纳税项目的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