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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抓捕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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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主角:宾阳妹、宾阳哥获多次减刑

罪犯梁某斌,男,1992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广西宾阳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皖0506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已退15000元)。

之前曾两次减刑:

1、2019年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于2021年10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4年, 第3次减刑: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梁某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奖励五次。

裁定:对罪犯梁某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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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宾阳哥在扶绥被抓获(资料图)。宾阳基本消灭本土诈骗不易,向曾经奋斗在打诈一线的勇士们致敬!

罪犯黄某霞,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皖0506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之前曾获一次减刑:

2019年6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第2次减刑:

2021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7年5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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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凌晨时分,宾阳的陆某(男)、蒙某(女)夫妻两人驾驶一辆小车出门行驶至宾州镇城北南桥头路段时,特巡警示意其停车接受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陆某、蒙某神色紧张,车上发现笔记本等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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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情况

2014年,被告人梁某斌等人为实施QQ诈骗,先后购置了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银行卡(从黄某霞处购买)等作案工具。后梁某斌又与被告人黄某霞约定,诈骗得款后由黄某霞负责提供银行卡转账和取款,梁某斌给予黄某霞一定比例的分成。

2015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大桥镇黄某霞外婆家,利用“木马”侵入了马鞍山市锦盛水务有限公司会计芮某的QQ(号码为26×××71),将芮某QQ好友中的“蒋总”删除并用其申请的QQ(号码为308××××5268)添加到芮某的好友列表中,将号码308××××5268的QQ备注名、头像均更换成“蒋总”,以骗取芮某的信任。

当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斌用308××××5268QQ号冒充“蒋总”向芮某询问单位的资金情况,芮某如实相告。梁某斌随即以支付往来款为名,要求芮某向6228……2572账户汇款1280000元,芮某于当日14时许分两次通过网银向该账户转账1280000元。

当日15时17分,梁某斌伙同被告人梁某耀继续冒充“蒋总”要求芮某向6228……2572账户转账1080000元。15时30分许,芮某分两次通过网银向该账户转账1080000元。上述诈骗款到账后,梁某斌本人或通过他人联系黄某霞,由黄某霞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并联系人员将诈骗款取出。事后,黄某霞分得赃款114000元。

被告人梁某斌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梁某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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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某斌主动退出人民币15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梁某斌系初犯,缺少家庭关怀和父爱才误入歧途,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左右。

被告人黄某霞对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持有异议,辩称其事先未与梁某斌等人约定诈骗成功后帮助取款,仅提供了银行卡给梁某耀,并不知道梁某耀作何用处,且不知道梁某斌等人实施QQ诈骗活动。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黄某霞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定性持有异议,认为黄某霞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理由如下:

(1)黄某霞与梁某斌、梁某耀等人没有事先约定帮助提取诈骗所得赃款,仅提供了银行卡,其应韦某甲等人要求帮助提取钱款发生在诈骗行为完成后,故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也没有与梁某斌等人存在犯意联络;

(2)本案证据中仅有梁某斌供述事先与黄某霞有过约定,证据不足,黄某霞与梁某斌十分不熟,不可能有事先约定行为,亦不存在诈骗的直接故意;

(3)被害人将钱款汇至梁某斌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时,诈骗犯罪即已既遂,而此前黄某霞未参与实施任何行为;

(4)黄某霞事后所得收益与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各被告人收益相当,指控其是诈骗共犯,与常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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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法庭最终认定黄某霞构成诈骗罪,应当认定其系从犯。

3、黄某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黄某霞系初犯,且表示愿意继续退赔、退赃,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姜燕燕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霞有期徒刑三至五年,若认定黄某霞构成诈骗罪,辩护人高鞍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5年7月23日,梁某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金旺角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25日,黄某霞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小金星幼儿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案审理过程中,梁某斌亲属代为退出15000元、梁某耀亲属代为退出13000元、韦某甲亲属代为退出20000元、覃某亲属代为退出10000元、宋某亲属代为退出10000元,被告人黄某霞愿以被扣押的白色宝马520轿车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被告人梁某斌、黄某霞诈骗数额为2360000元。

判决:

一、被告人梁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退赃:被告人梁某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黄某霞退赔的白色宝马520轿车一辆,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参考资料:安徽合肥中院、安徽铜陵中院、安徽马鞍山博望区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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