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斥资55万购买1辆奔驰,结果酒后脑袋被车内电视升降屏卡住,导致窒息死亡,家人以设计不合理为由,向4S店索赔307万。店家却表示,屏幕升降总时间为40秒,正常人完全可以自救,双方协商不下,家人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股神巴菲特大家都很熟悉,但他背后的男人查理芒格,对投资不感兴趣的人,可能没有听过,芒格有一句名言,让人印象深刻:如果我知道将死在哪里,我永远不会去那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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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死生之事,谁也料不到,就像苏州发生的这起案例,周石澳洲留学归来,花55万购买一辆奔驰,没想到刚开不到3个月,就被车内的电视升降屏幕卡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男子周石是家中独子,家庭条件很好,自小深受家人喜爱,父母对他寄予厚望,斥巨资送他去澳洲留学,学成归来后,为方便他工作生活,父母花55万为他买车,周石选中一辆梅德赛斯奔驰商务车。

不同于普通车,这辆车是改装车,底盘、发动机和外壳由奔驰生产,内饰、座椅等设计生产都在国内,由中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尤其是升降显示屏,更让车子显得十分高大上。豪车于2016年1月办完手续交付,周石爱不释手,经常开着爱车出去兜风,2016年4月25日晚,在苏州观前街一家酒吧,周石和几个朋友聚会,一行人玩得十分开心。众人推杯换盏,周石喝得酩酊大醉,23时许众人散场,由于大家喝得都不少,周石叫来一名代驾,并说要送一起喝酒的2个朋友回家。2位朋友和周石只是点头之交,男的叫周伟,上车后坐前排副驾驶,女的叫李丽,和周磊一起坐后排,3人喝得都不少,上车后不久全都昏昏沉沉睡着。一切看起来都很正常,但不久后,周伟拨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头部被卡住、生死不明,民警马上通知医护人员,双方一起往现场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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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赶到后,车内弥漫着浓浓的血腥味和酒味,周石躺在中间座位上,警方第一时间开车将他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周石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周石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下颌伴颈部挤压伤,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

周石死于车内密闭空间,同车3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警方分别询问,3人和周石都不熟悉,也没有作案动机,事发时只有代驾李志是清醒的,审讯结果出奇一致,3人都觉得,导致周石死亡元凶是车内的升降屏幕。

那么是谁开的升降屏幕?

朋友周伟和李丽表示,事发时两人醉酒已经睡着,没有动过车内任何东西;代驾李志也说,自己一直正常开车,根本不知道升降屏幕按钮在哪。

警方对车子进行现场勘察,从升降屏幕按钮上,只提取到周石的指纹,也就是说三人都没按过屏幕,至于是不是身体其他部位误触,所有人都不得而知。

痛失爱子,父母伤心不已,悲伤之余向销售该车的4S店索赔307万,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只能对簿公堂。

父母认为,销售方没有提前告知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意外发生,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76242.63元。

4S店则提出3点抗辩:1.正常情况下,不会有人把头伸到升降屏幕后面;2.屏幕上升和下降的总时间为40秒,就算周石已经喝醉,也应该对疼痛有所反应,可以进行自救;3.屏幕不会自行升降,一定是有人按下控制按钮。

4S店的意思主要有2点,一是周石自己喝酒过多,把头伸到屏幕后面,又没有及时反应,对自身死亡有较大过错;二是升降屏幕操作者要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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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如何判决?1.首先,根据警方询问和现场勘察,无法确定存在屏幕操作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找不到操作者时,4S店应承担举证失败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实际上有没有其他责任者,从法律上4S店的这项主张得不到支持。2.其次,周石和4S店都有过错。一款经批准上市的合格产品,行驶不到3个月,就有人在车内意外身亡,显然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且店家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具有选择权,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周石父母可以要求销售方4S店进行赔偿,4S店不得推诿责任,当然该条第2款也规定,销售者一方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从车辆设计来看,升降屏幕确实存在缺陷,制造商对此缺乏考虑,不仅没有提醒买家注意,说明书上也无特别说明,代驾李志发现异常后,也因不懂操作而无法及时救援,因此制造商负有责任。

当然,事发时周石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酗酒导致悲剧发生,对引发此事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各项证据,认定原告主张的307万赔偿过高,根据当地标准计算应为929402.63元,4S店应负70%责任。判决作出后,生产方中欧公司主动赔偿65万余元,此事也算告一段落!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还有谁需要对此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