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获取投资者的收入或资产证明,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二、将固有财产混同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三、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