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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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法定资质的自然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f分包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但分包方已完成部分工程,总包方对分包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该部分工程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效合同的分包方有权请求总包方参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那么,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呢?

最高院在《潘传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明确: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其他间接费,均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最高院认为,

华昆咨询价鉴(2019)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间接费868,820元包括了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传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传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传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至于利润,作为施工方的潘传进,其劳力、材料等已物化在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中,在潘传进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利润是潘传进理应获得的相应对价,如将该部分利润留给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则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有违合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故利润亦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营业税在本案中是对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并非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中铁十二局二公司上诉主张由其在当地税务局缴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关于间接费、营业税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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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潘传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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