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了一个聚众淫乱的案子,当事人家属通过朋友找到我们,当事人小张和朋友小邓一起KTV唱歌,点了两个小姐朱某、刘某,几个人玩得非常嗨,接着小张拿出500元,当,要朱某为小邓提供手淫,朱某收钱后,竟当着小张的面为小邓手淫,小张边看边用手机拍摄。小张看到小邓玩的比较放得开,就向另一个小姐刘某提出,给你1000块,你和我发生关系。随后小张和刘某就在包厢卫生间发生了关系。后来他人报警,四个因涉嫌聚众淫乱罪同时被警方抓获。

先问大家一个问题啊,夫妻情侣在公开场合发生性关系,构不构成犯罪?三个人在家中秘密发生性关系,构不构成犯罪?大家觉得这两种情况哪一个对社会的危险性更大?按照一般人认知,肯定是前者社会危害性危险更大,但是前者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反而是后者构成聚众淫乱罪。这方面比较有名一个案例就是2010年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他组织他人在家里面玩换妻游戏,当时争论焦点是非公开的场所中去进行淫乱活动,是否也构成犯罪。聚众淫乱案保护的法益是是社会的公共秩序,那我在家里面,我关起门来,我们自愿的秘密的进行这些活动,怎么就会伤害到周围群众的道德感,然后败坏社会风气,就直接构成犯罪了呢?

这和你在家里看色情片一样的道理,自己偷偷看不违法,但一旦将色情片传播开来,可能就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话涉嫌犯罪。无论你是在家里偷看色情片还是多人秘密发生性关系,都具有相当隐蔽性,甚至周围的人都不知道,也很难说对国家、社会产生什么实际的危害。我的观点是,只要你自愿的,你秘密的去进行这种多人活动,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实践当中确实有很多人被被定聚众淫乱罪的,但我觉得聚众淫乱罪,必须要去区分公于私,只有公开的,能够被不特定的多数人看见的,才会说损害公序良俗,才能够成为犯罪,虽然以前的案件都是这么判的,秘密的也判有罪的,但这么判就一定合理吗?我是黎律师,记录在重庆办理1000个刑事案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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