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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

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标准

调整标准包括:

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46元,二级139元,三级136元,四级134元。

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上调伤残津贴

3.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066元/月、3253元/月、2440元/月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此次还明确了工伤职工的门诊住院待遇标准,门诊诊查费按最高不超过38元/次,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按不超过50元/床日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该门诊住院待遇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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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如下:

一、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46元,二级139元,三级136元,四级134元。

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上调伤残津贴。

3.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066元/月、3253元/月、2440元/月。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资金来源

1.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门诊住院待遇标准

(一)门诊诊查费

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按最高不超过38元/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住院床位费

工伤职工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按不超过50元/床日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其他事项

本次明确的门诊住院待遇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基数口径

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四、工作要求

请各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及时发放。建立工伤保险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事故、待遇支付等信息的互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3日

来源 | 交汇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编审 | 周雨轩

二审 | 周靖霏

三审 | 庞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