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部分用人单位在未征得劳动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通知、公告的形式发布调薪方案,单方降低劳动报酬,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报酬而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于2022年1月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月固定工资3616元。2022年8月,某公司在员工微信群内发布调薪方案,将薪酬发放模式由月固定工资更改为底薪+提成,并征求员工的意见,张某未在微信群内对于调薪方案表示明确的认可或者反对。2022年9月份开始,张某每月收到的工资由3616元降至1100元。2023年1月,张某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以张某在收到调薪方案后未明确拒绝,并按调薪方案领取了部分提成为由,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其无需支付差额工资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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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张某未明确对某公司的调薪方案表示反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接受发放的不足额工资,不能认定为张某同意调薪方案。且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张某以工资降低为由向某公司提出离职的聊天记录来看,张某对于调薪方案是不认可的。东源县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工资差额12195.7元以及经济补偿16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随意变更。

调整劳动报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擅自调薪的情况,有些劳动者虽心存不满,但是由于维权意识薄弱、害怕失去工作等原因,没有直接提出反对意见,选择忍气吞声继续工作,而这些忍让并不能认定为是默认同意调薪,更不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理由。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调整劳动报酬,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仅调薪行为被依法认定无效,而且还需要支付相应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本案裁判防止了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单方降低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发生,对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用工起到了警示督促作用,树立了正确的用工导向和价值引领。

来源:东源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