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所在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由公司每月补贴他200元,几年后员工后悔,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保,但要求他承担近4万元的滞纳金。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滞纳金由公司承担。

2016年4月,老李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未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3月,老李签署《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产生的工伤、医疗等一切意外后果自行承担,公司每月补贴他200元。

2020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老李后悔,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返还社保补贴,多次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对簿公堂。最终,公司应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要求为老李补缴了社保,并支付滞纳金39678.3元;老李将在职期间领取的补贴11400元返还公司。

今年1月,保安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再次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社会保险滞纳金39678.3元。

据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虽然老李在《承诺书》签字,单方面承诺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老李签字的《承诺书》明显使公司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加重了老李的负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同时,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保安公司没有为老李缴纳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应由老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公司承担。

综上,保安公司主张老李支付滞纳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保安公司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招聘时的有利地位,暗示、诱导或胁迫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额较小的“社保补贴”等方式代替正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存在个别劳动者主动要求将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本人的情况,也应拒绝,否则可能面临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滞纳金。劳动者也不能贪图一时的可支配性收入增加,要求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支付给自己,或同意单位以向其支付“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原题:我的社保我做主!自愿放弃行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