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大理州永平县人氏杨徐邱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杨徐邱申诉后,最高法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近7年后,2024年8月29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不公开开庭再审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一案。75岁的杨徐邱再次站上了被告人席。

9月4日,该案宣判,红星新闻记者掌握的大理中院作出的(2020)云29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审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但“强奸罪”证据确实、充分。最终,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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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杨徐邱展示其拿到的本案再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桩深夜室内杀人案

据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州检刑诉字第(1994)27号起诉书,杨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3月25日晚8时许,杨徐邱身带一匕首窜至同村妇女阿稳家,欲与阿稳发生性关系遭拒,遂起杀人歹念,持匕首对阿稳的胸、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见阿稳未死,又拿堂屋门外钢锄猛击阿稳头部,阿稳当即倒地。杨徐邱又对阿稳右侧面部打一下,后逃离现场。阿稳因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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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四合院为案发地

此外,1986年9月间,杨徐邱窜至本村贵英家菜园内,欲与贵英发生性关系遭拒,便持匕首威胁,并杀伤贵英右胸部,对贵英实施了强奸。数日后,杨徐邱又窜至贵英家,再次对贵英实施强奸。

起诉书称,杨徐邱归案后,对所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之后翻供辩称,案发当晚他本人在家,没有杀害阿稳,此前也没有强奸贵英。

杨徐邱此前的辩护人周平指出,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缺乏直接证据、缺乏科学依据”;指控其强奸贵英,则是在双方邻里纠纷打架斗殴时告发的,仅是“怀疑有此事或者通奸”。

本案的承办人此前认为,对于被告人杨徐邱杀死阿稳,“虽没有直接证据,但通过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此外,虽然被告人杨徐邱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结果在部分情节上尚有出入,且被告人后来翻供,“但其在一些关键情节事实上的原先供述,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此前认为,杨徐邱杀死阿稳,卷内有报案记录、匿名信、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吻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称,杨徐邱强奸贵英,卷内有被害人贵英的陈述,提取物证等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及活体体检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徐邱供述强奸贵英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1994年4月28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年6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具体情况”,认为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杨徐邱死缓。

一封匿名社员的来信

红星新闻此前在永平县当地实地走访调查得知,阿稳被杀一案案发后,在当地引发轩然大波。当地警方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利用乡、村各组织力量,对有违法犯罪前科、劳释及品德败坏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

阿稳被害一案,“由于犯罪分子隐蔽狡猾”,致使侦破工作困难重重。一直到1993年7月2日,专案组突然接到一封署名“坡角(脚)村的一个社员”的来信:“公安局的同志,关于坡角(脚)村阿稳被杀一案,本村社员玉中(杨徐邱的小名)有很大的嫌疑。”

这封匿名信,不但认为杨徐邱可能杀害了阿稳,还提到“玉中是一个色狼,又木(没)有良心,几年前,他还强奸了本村的女社员贵英”。这封匿名信打开了本案的突破口,最终杨徐邱被定罪。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获悉,在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后,就本案中匿名信来源、凶器去向、伤口部位及现场与供述不符等诸多疑点,永平县公安局曾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作出详细解释、说明。其中,就相关匿名信问题,本案侦查阶段,专案组曾多方询查,未探明写信人究竟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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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

本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永平县公安局再次采集多人笔迹样本,送上级公安机关比对,得到的答复均为样本与匿名信笔迹不一致。永平县公安局回复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开展对匿名信作者的查证工作。

(2020)云29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指证原审被告杨徐邱的“匿名信”内容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综上,大理中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除了杨徐邱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杨徐邱作案,其有罪供述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多有不符,且无合理性说明;原指控认定的作案工具户撒刀、钢板锄亦不能确认与杨徐邱的关联性;在案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原指控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杨徐邱称仍将“上诉”

(2020)云29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仍保留了“强奸罪”。

杨徐邱当年的辩护人提出,作为强奸案,“不是一个疤痕就可以定案的”,案发时间及嫌疑人当时的什么行为、衣着、言语都应当查清,“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强奸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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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本案再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红星新闻调查获悉,本案“强奸罪”中的受害人贵英已去世。证据显示,在贵英的丈夫杨某究竟何时知晓贵英被强奸这一问题上,各方证词存在较大矛盾。如,杨某1993年7月2日笔录称,他是在1988年在司法所调解时,才知妻子被杨徐邱强奸;而第三人李某红的材料中描述称,杨某是1987年8月就找到其书面控告时,杨某才知道了其妻贵英被强奸的事实。

此外,在强奸的次数及时间间隔上,贵英与杨徐邱的证词存在“两次”“三次”,“是第二次后的二、三个月(1986年9月和腊月)”,“相隔5、6天”“相隔两天”等根本性矛盾的描述。

再审为何仍认定“强奸罪”?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称:对强奸犯罪追诉时距离案发近七年,相关当事人所作陈述、证人所作证言,就案发确切时间的表述不完全一致,符合常情常理;贵英右胸部陈旧性锐器伤瘢痕客观存在,印证杨徐邱在强奸贵英过程中持刀捅刺其胸部的事实,且作案工具木柄尖刀当年已作提取并经杨徐邱辨认、确认,足以认定该瘢痕的形成原因。

法院称,1988年3月24日,在村法律服务所解决杨徐邱夫妇与贵英夫妇的吵打纠纷时,贵英控诉被杨徐邱强奸,工作人员建议其向有关机关控告。此后,未见贵英向司法机关提出控诉,直至杨徐邱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追诉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诉。本案案发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封闭、落后的农村地区,贵英未主动、公开报警不违常理。

杨徐邱的儿子邱云波认为,本案此次被法院认定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涉及两个不同的犯罪事实,以及两名毫无关联的女性。其中,被害人阿稳被杀害,贵英则是被强奸,原审相关证据对杨徐邱做了“好色”“两性关系混乱”的人物画像,进而证明其故意杀人犯罪动机的合理性,“这是两个被捆绑在一起的莫须有的罪名。”

杨徐邱称,他感谢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纠错,但对仍认定其犯强奸罪,将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徐邱的辩护人、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称,不方便介绍本案更多细节,但尊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编辑 郭宇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