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的王先生在广东中山某公司务工时,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获得社保部门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万元及丧葬费60150元。2023年8月,广东中山人社局将100.84万元转入王先生妻子林女士银行账户。 然而,林女士却未将赔偿金给付公婆,被公婆告上法院。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下称“利州法院”)和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元中院”)一审、二审,判决王先生的母亲和继父应分得40%共计37.93万元。判决生效后,林女士却拒不履行义务,利州法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制裁。

9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利州法院获悉,被拘留后,林女士迅速联系女儿筹款。8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林女士支付18万元,余款将于202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法院提前解除对林女士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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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据ICphoto

男子务工身亡被认定工伤

妻子独占近百万赔偿金被公婆起诉

王先生1975年出生,1992年,其亲生父亲去世。同年7月,他开始工作。后来,其母王某某和陈某某重新组合家庭。

2022年6月,王先生在广东中山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务工时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王先生母亲王某某、继父陈某某,与其妻林女士就赔偿金分配达成协议,约定将赔偿金及丧葬费转入林女士银行账户,林女士承诺在收款后三日内协商赔偿分配问题。

2023年8月,广东中山人社局将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100.84万元转入林女士银行账户。但林女士隐瞒到账情况,王某某询问中山人社局才得知实情。多次催要无果后,王某某和陈某某将林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上,林女士称,此事是因双方协商不一致才来通过法院处理。同时,她认为,丈夫1992年开始上班,继父陈某某与自己丈夫无抚养关系,无分配此赔偿金的权利。

利州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作为继父能否享有获得赔偿金的权利问题,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抚养关系。证据显示,陈某某与王某某已共同生活30年,1992年,王先生虽已参加工作,但仅有17岁,陈某某作为继父进入该家庭,在王先生后期的成长包括但不限于结婚等事项中承担了父亲承担的责任。同时,中山社保部门将陈某某列为了王先生需供养的人员。因此,法院认定,陈某某也享有该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同时,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一般应平均分配,但王某某和陈某某每月分别领有1000多元供养金,法院酌情考虑,王某某和陈某某应分得死亡赔偿金的40%,林女士和女儿应分得60%。

2023年12月,利州法院判决林女士向王某某、陈某某支付应分得死亡赔偿金37.93万元。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元中院维持原判。

法院判公婆应分近38万赔偿金

妻子拒不履行被拘后,积极筹款达成和解

然而,判决生效后,林女士仍不履行义务,王某某、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7月24日,利州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对林女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支付义务,但林女士未予理睬。8月21日,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传唤林女士到庭处理案件,林女士以不在本地为由拒不到庭。

8月27日,执行法官再次电话传唤林女士,并告知如拒不到庭,将对其实施强制拘传。林女士当天来到法院,执行法官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林女士表示没钱履行,该赔偿款已用于还债和女儿王某甲结婚,只能先支付6万元,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陈某某强烈反对。

鉴于林女士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利州法院决定对林女士给予拘留15日的制裁。林女士被拘留后,迅速联系女儿筹款。8月30日,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林女士支付18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2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并由王某甲提供担保。

9月2日,王某甲将执行款18万元转入利州法院案款账户。当日,利州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林女士的拘留。

朱艳红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郭宇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