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花了12400元买了4瓶茅台酒,结果全是假的,起诉店家要求十倍赔偿124000元,但是店家称你怎么证明这4瓶酒是在他们这儿买的呢?拿不出证据就说明不是他们的酒,不赔!

李女士和丈夫都是安徽人,因为上海的工资高,和丈夫几年前就一起来了上海工作,逢年过节才回去一趟,两人又都是独生子,每次回去都会给家里人买点礼物。

中秋节的时候便想着,夫妻俩也是准备回去,也打算给各自的父亲买点礼物,因为都爱喝酒,便想着买几瓶好酒带回去,李女士便到附近的一家烟酒行去看看了。

店里卖的有飞天茅台,李女士问了问价格,店长称3100元一瓶,李女士便买了两瓶回去,回去后丈夫称两瓶不太够,不能够一人只送一瓶,送礼成双,让她再买两瓶。

于是李女士便又去买了两瓶酒,两口子买的有房子,回去后先去了公公家,得知等下李女士还要回娘家,婆婆便让李女士叫上她们一家人过节哪天一起吃顿饭,酒店她订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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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回娘家把酒送给父亲之后,便跟父母说了这件事儿,吃饭时公公和李女士的父亲也是心照不宣,把酒都给带上了,准备一醉方休。

两人也都爱喝酒,也常喝酒,刚开了一瓶两人喝了就觉得味儿不太对,但是没好说什么,酒已经开了就喝完了,喝完之后又买了瓶其他酒,没再喝剩下的。

重新买了酒,虽然价格肯定是不及茅台,但是喝着放心,除了这个小插曲之外,这个节日过得也都非常满意,临走时候公公还嘱咐李女士把喝完的瓶子也给带上。

走的时候在车上公公便跟李女士讲了,酒是假的,李女士的父亲也称喝着味儿不太对,让她把酒带回去找卖酒的商家,让她给退了。

节过完了,次日两口子便买了票回了上海,刚回去李女士便举报到了市监局,市监局委托茅台酒厂进行鉴定,鉴定为假,便开始对店家开始调查。

工作人员询问店老板时,店老板承认说,这4瓶酒确实是他卖给李女士的,既然鉴定出来是假的,愿意承担责任退货退款。

但是李女士却不认可了,酒是假的应该十倍赔偿,除了退货退款之外还应该赔偿124000元,店家不肯,于是李女士便起诉了店家。

李女士的理由是,店家作为专业的烟酒销售商,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理由是消费者对商户的信任,和信息不对称的便利条件,销售假冒伪劣的高档白酒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食安法》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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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李女士还提交了证据,消费记录 ,茅台酒照片,鉴定报告,并申请院方调取市监局的调查记录。

店家老板林先生辩称:

1、李女士先购买两瓶茅台酒,时隔两天然后再购买两瓶茅台酒的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职业打假人,不应十倍赔偿。

2、销售给李女士的4瓶茅台酒是店员从老乡手里购买的,然后卖给店家,店员可以为这4瓶茅台酒负责,与店家无关。

3、销售给李女士的4瓶茅台酒均是正品,李女士并无证据证明这4瓶茅台酒是从店里购买的4瓶酒,存在掉包的可能性。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肯定是先李女士先要举证证明案涉茅台酒为假,以及案涉茅台酒是在林老板的店里购买的。

民事诉讼适用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李女士只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在林老板的店里购买的茅台酒为假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即可。

李女士举证义务完毕,才轮到林先生,如果李女士举证能够证明自己所诉属实,而林先生又无法举证证明事实不存在,即可认定为事实存在。

而李女士是否为正常消费者,从行为上来看,几天的时间里有适当的理由购买4瓶茅台酒,并不与实际不符,只要自己买得起,想买几瓶买几瓶,这肯定不是非正常消费者的理由。

现在一般判断是否为正常消费者的依据主要有购买行为是否符合常理,短时间内是否有多起类似赔偿诉讼,等。

院方审时调取了市监局的调查记录,此也是李女士申请调取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也是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院应当调查收集。

审理后,院方认为,根据调查笔录,店家亲口陈述了涉案4瓶茅台酒为自己出售,并且还承诺愿意退款,如果店家不能够确定4瓶酒为自己出售,为何要说是自己出售,并且愿意退款呢?

店家并未举证自己销售给李女士4瓶酒的正规进货凭证,以及能够证明为正品的证据,因此认定涉案茅台酒为李女士在店家处购买的4瓶酒,店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涉案茅台酒为李女士在店内购买,交易发生在李女士与店家直接,并且款项最终也是到了店家手里,与店员并无关,店家可以向进货渠道追偿,与本案无关,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店家称李女士并非正常消费者,却并未拿出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店家销售给李女士的4瓶茅台酒为假,那么涉案茅台酒的标签与酒水肯定不符,依据《食安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李女士主张并不当,予以支持。

判决:店家十日内退还货款12400元,十倍赔偿1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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