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取消商品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 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9月30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发布通知,取消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可上市交易。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新政:五环内购房资格5年改3年 五环外购房资格5年改2年
9月30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居民住房需求。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
二、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购买二套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五环内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购买五环外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2年及以上。
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
四、居民家庭购买通州区商品住房,按全市统一政策执行。
五、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六、对二孩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上浮40万元。
七、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及时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八、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抓紧出台支持“好房子”建设的举措,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发挥“白名单”作用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持续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央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使用基础性制度安排
9月30日,据央行《2024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坚持顺势而为、稳中求进,更加注重提高人民币国际化的质量和水平。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使用基础性制度安排,更好满足各类主体人民币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需求,深化金融市场开放,支持上海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同时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统筹好金融开放和金融安全。
国务院原则同意《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月30日,国务院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到2035年,成都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3.9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16.6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96.6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361.20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56.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武汉:给予购房优惠支持 首套房最高可全额补助购房契税
9月30日,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将在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予购房优惠支持,其中首套房最高可全额补助购房契税。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新政策,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按家庭首套住房认定,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给予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
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认定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全额补助优惠,认定为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50%补助优惠。全面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优化预(销)售方案管理
进一步简化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备案和变更的程序,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鼓励开发企业选取按套内面积或按套计价方式销售商品住房。
四、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鼓励房屋租赁企业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房源用于租赁住房经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有未售房源转化为租赁住房经营,组织成立“武汉安居”“武汉安家”两家市级运营公司购买存量未售房源用作保障性住房。
五、促进“以旧换新”住房消费
对出售旧房源尚未结清贷款的“以旧换新”购房人,探索采取将旧房源贷款余额直接转为新购商品住房按揭贷款的金融支持措施。
六、鼓励地下空间商业开发
商业类项目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商业空间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简化地表商业建筑规模转移地下空间项目的办理流程,合并计算土地出让金。
七、优化商办类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商办类项目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建设的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可计入配套绿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配套绿地无法达到标准的,项目内由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并按标准建成开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可折算计入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八、推进商办空间多样化
商办类项目建筑密度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具体规划方案确定。支持开发企业按市场需求合理划分单元,取消办公建筑最小分割单元面积要求。
九、提高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品质
支持居住配套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等公服设施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集中设置。对于按规定移交的养老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以及住宅小区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计入容积率。对于不对外销售且不办理权属登记的,依托架空层、地下空间等设置的健身房、游泳池、公共会客室等为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服务设施,不计入容积率。
十、优化停车位配建标准
优化停车分区,合理调整住宅、商办、中小学等配建标准。地面停车位、地上停车楼等可计入配建指标。非机动车位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基础上,可在地下室配建。支持各开发区、新城区制定更适应当地发展的停车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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