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成雅高速公路上,一辆电动四轮车(老头乐)开上了高速公路,并在逆行中与快车道上的一辆白色小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电动四轮车严重变形,车内驾驶员与另一名乘客被甩出车外。相关现场视频在网络上传开。

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交警高速公路一分局获悉,该电动四轮车系10月12日从成都蒲江东高速收费站冲卡进入成雅高速,当时该车进入收费站时,栏杆并未抬起,而是在撞断栏杆后驶入高速道路。之后,该车逆行发生车祸,车内两名人员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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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电动四轮车在高速收费站冲卡 视频截图

据四川交警高速公路一分局相关人员介绍,该电动四轮车冲卡后,收费站工作人员曾跑出收费亭阻止,但并未追上该车,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四川高速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警力前往制止该行为。

记者了解到,该电动四轮车驾驶员74岁,乘客55岁,与之碰撞的白色小车除车身受损外,车内人员未有伤亡。交警介绍,事故车辆的行驶轨迹混乱,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雅安往成都方向的车道上。目前,详细情况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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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视频截图

对于该起事件,高速公路收费站是否存在管理责任?后续的碰撞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方若尽到安全保障警示义务,则可以免除其责任;违规车辆冲卡进入高速并发生事故时,违规车辆驾驶人要承担主要责任,若驾驶人并非车辆所有人,那么车辆实际所有人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川权济律师事务所张昌明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因此,涉事电动四轮车不符合上高速的条件。此次事件中,电动四轮车还存在冲卡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电动四轮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闫晓峰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