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丨余晖

据广东省纪委监委10月18日消息: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杨红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杨红山,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

公开资料显示,杨红山曾任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副处职干部、正处职干部,广东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处长,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

2009年9月,杨红山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20年5月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任职期间,杨红山多次出镜接受媒体采访,谈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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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今年8月28日,杨红山曾出席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全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暨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

杨红山被查前3个月,7月2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党组副书记、厅长陈奕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陈奕威长期在广东工作,担任过惠州市委书记,2018年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曾是杨红山上级,二人曾多次共同出席会议、外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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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威(中),杨红山(左一)

另外,杨红山还有一个下属也被查了。

今年4月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刘正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韶关市监委监察调查。

职业能力建设处是杨红山分管的处室之一。‍‍‍‍

公开资料显示,在广东省人社厅,杨红山曾分管人才开发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教育管理处;省人才服务局;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省职业训练局;厅属技工院校;厅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6月,刘正让被双开。

通报提到,他搞迷信活动;长期违规收送礼金;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资质评定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

就在几天前,10月14日下午,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广州召开厅党组巡察工作部署会。

经厅党组批准,本次巡察对省人才服务局、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省职业训练局和省城市技师学院4个厅属单位、技工院校党组织开展常规巡察。巡察时间为2024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

巡察组巡察的单位,也都是杨洪山分管的单位。

延伸阅读:

黑龙江外逃副市长涉案资产超31亿 被查封1021处房产

时隔四年,李传良案有了新进展。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整版刊发牡丹江中院关于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公告显示,李传良案涉案资产超31亿元,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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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外逃的鸡西原副市长李传良

2020年9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公布了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被监察调查的消息。彼时,李传良已逃至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

上述公告显示,牡丹江市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牡丹江中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犯罪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定,将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交由牡丹江市检察院申请,牡丹江市中院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公告披露了李传良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30927423X,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鸡西市财政局原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鸡西市原副市长、鹤岗市原副市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47号2栋12层2号。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李传良于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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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李传良简历照

检察院申请内容:牡丹江市检察院牡检没申〔2024〕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01196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1128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185136万元。犯罪嫌疑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有证据证明前述在境内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告指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可以书面形式向牡丹江中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李传良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与李传良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据材料。如不按规定申报权利,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牡丹江中院将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