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10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经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上述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引发网友关注。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录(聘)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此外,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职称评审等。

在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其中,特别规定还提及,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原岗复工。确需变动岗位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并允许有1至2周的过渡时间逐步恢复到原定额劳动量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女职工如何维权?规定称,侵犯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用人单位因违反本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受到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依据社会信用建设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